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00/01/01 |
颁布日期: |
2002/09/2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00/01/01 |
颁布日期: |
2002/09/29 |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计委农[2002]13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水利农机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颁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计委、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并根据病险水库的病险程度和大坝一旦失事可能造成的后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整治病险水库,提出病险水库分年整治计划。
对于已安排除险加固资金的水库,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1、大坝安全鉴定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成大坝鉴定专家组,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以上城市安全或坝高70m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市水利局组织鉴定;其它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前,应将组建的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报市水利局审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应在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甲、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以下(包括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鉴定结论为三类坝的水库,在申请市以上除险加固资金前,应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2、初步设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大坝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在经核查认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基础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中的大坝安全监测和库区水情测报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初步设计报批前,项目法人应择优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中型水库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小型水库由市水利局审批。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所明确的整治内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病险水库加固项目要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各地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将水库除险加固的申报文件和相关资料联合上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计委、市水利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前期工作未完成、自筹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能足额配套的,不得申报国家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
2、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核查认定书;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配套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八条 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的要求,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申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
1、项目法人
水库管理单位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充实项目法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中型水库项目法人调整、充实方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批、抄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项目法人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法人对除险加固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2、招标投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土建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规模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执行。
中小型水除险加固施工招标公告应在《重庆商报》及《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计委、市水利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国家补助资金不足100万元或单项合同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水库招标公告应在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活动接受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3、工程监理
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小型水库的施工监理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4、质量监督
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小型水库施工质量监督由当地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5、竣工验收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全部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要求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准备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向市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利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市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
第十一条 凡进行施工的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有施工设计方案和设计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大坝、溢洪道等)必须由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投资控制责任制,按批准的概算组织好工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厉行节约,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总投资。若发生超概投资,由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整治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各地要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市计委、市水利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期间,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除险加固实施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整理、汇总后,分别于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分两次上报水利部、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市计委。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对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期间,市计委、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监督体系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保证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完成,市水利局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除险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一条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水库管理单位应向原大坝注册登记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各地在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加快水价改革,提高供水效益和提取折旧及大修理费用的能力。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合理提高水价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增加管理单位积累。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通过增收节支和各种配套改革,使水库管理和维修改造实现良性循环,使水库长期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的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计委会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