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4/05 |
颁布日期: |
2005/04/0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5/04/05 |
颁布日期: |
2005/04/05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农[2000]15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费是指向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缴分离和分级管理。水资源费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用途:
(一)水资源涵养、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工程建设等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
(二)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质量监测、水资源基础技术工作;
(三)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级水资源费,由市财政局年初依据上年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计划征收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总额,并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意见。
第六条 水资源费安排程序:
(一)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征管机构的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年末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二)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区县(自治县、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年末联合行文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三)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的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部分,由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在上年末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第七条 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的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按进度据实拨付资金。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市级征管机构和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金,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克扣、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挥霍、浪费水资源费的,两年内市级水资源费不予安排资金,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渝财农【2000】58号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