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2008/08/22 |
颁布日期: |
2008/08/2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2008/08/22 |
颁布日期: |
2008/08/22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农发〔2008〕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预防在进疆摘棉农民工中出现因伤亡伤病而致贫的问题,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后顾之忧。由市阳光办、市财政局投保,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承保,为今年进疆摘棉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阳光办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上报投保花名册的注意事项
请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及时将《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见附件二)下发至各劳务经纪人。在进疆摘棉农民工出发前,各劳务经纪人填写(录入)完毕后交由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逐一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在本地区进疆摘棉农民工出发完毕后即将《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上交市阳光办、市财政局审核。
有关要求:填写表格时要认真负责,做到字迹工整、完整准确。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力求准确无误。表格要求一式两份,一份手工表(盖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鲜章),一份电子表格,要同时上报。
二、有关上报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名单的注意事项
为了在保险理赔时做到程序简便、及时准确,经市阳光办、市财政局与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协商,将下放部分查勘理赔权限至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因此,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至少要派一名干部前往新疆务工团场做好保险的协调管理服务工作。请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于本地区进疆摘棉农民工出发前将人员名单(附件三)上报我办。
有关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作为驻新疆务工团场的管理干部,在新疆期间要保持与市阳光办的信息沟通。
三、有关新疆务工期间的注意事项
进疆摘棉农民工在疆务工期间如发生走失现象,在走失期间,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各劳务经纪人一旦发现人员走失,要立即上报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由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的管理干部核实后,上报市阳光办备案。如发生摘棉农民工自动离队或摘棉结束后不返乡的情况时,要由本人向劳务经纪人提出书面申请,从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便自动解除保险合约。如没有书面申请,则视同走失处理。各劳务经纪人要将离队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由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的管理干部核实后,上报市阳光办备案。
联系人:蔡 娟 联系电话:89133318
传真:89133315 电子邮箱:adai0023@sina.com
附件:1、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
2、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
3、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名单
4、医疗资料审核表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进疆摘棉农民工伤亡、伤病保险实施细则
为确保进疆摘棉农民工保险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进疆摘棉农民工的利益,经市阳光办、市财政局与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凡年满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由市和区县级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认定的劳动力转移协会或劳务经纪人组织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重庆籍进疆摘棉农民工。
二、投保流程
1、由劳务经纪人登记填写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并经核对准确无误后上交至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各区县(自治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审核汇总后上交至市阳光办,由市阳光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统一汇总后交新华保险公司统一承保,承保后保险单反馈至市阳光办。
2、特殊情况处理:投保过程中被保险人信息如有出现错误,首先由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初审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再以市阳光办复核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保险内容
1、保险期间:整个赴疆摘棉工作期间,包含往返路途期间(即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居住地前往新疆起,至赴疆摘棉工作结束后统一抵达居住地止)。
对于摘棉期间因意外,摘棉结束后返渝,在90天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新华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
①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包括自然死亡)导致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万元。
②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经伤残鉴定后,按残疾等级进行保险金赔付,最高赔付金额10万元。
③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限额6000元。
④保险期内,进疆摘棉农民工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达到保险赔付标准的,每天给付10元住院补贴金。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四、理赔程序
报案→立案勘查→结案赔付
1、报案:发生伤亡、伤病时拨打新华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专线023-67361412或咨询专线023--63892424进行报案。
2、新华公司接到报案申请后立即立案并于24小时内审核、勘查,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并反馈至区县及市劳务办和被保险人。
(一)死亡理赔程序
流程:死亡报案→服务专员协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资料审核→结案赔付
死亡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申请
2、注销户口证明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
4、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经纪人证明
5、用工方证明(新疆务工团场证明)
6、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7、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二)医疗理赔程序
流程:资料交至区县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处→填写理赔申请和医疗审核表(见附表三)→将理赔资料传真至保险公司审核→结案赔付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3)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治疗过程等);
(4)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始机打发票、电子处方、检查报告书、住院费用清单。
备注:1、对于偏远地区出现急诊就近医疗,无法出具机打发票等类似特殊情况,需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出具情况说明。
2、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于两个工作日内转帐至区县劳务办驻新疆办事处指定帐号。
(三)残疾理赔程序
流程:若医疗结束后,造成一定残疾→服务专员协助理赔申请→伤残鉴定(由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劳动能力鉴定或保险伤残鉴定)→按照残疾等级赔付。
伤残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申请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伤残鉴定
3、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经纪人证明
4、用工方证明(新疆务工团场证明)
(四)有效理赔时间:
发生任何理赔情况,均应尽快通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并在摘棉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逾期将不再办理。
五、责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比赛、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牙齿治疗及手术;
(14)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5)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六、建立争议协商机制
如发生争议,由被保险人、劳务经纪人、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发展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与新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的,由市阳光办作为本项目的最高争议处理机构,最终处理结果以市阳光办的决议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阳光办负责解释。
附件二:
进疆摘棉农民工投保花名册
所属地区:重庆市 区县 上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08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附件三:
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局)驻新疆务工团场管理干部名单
区县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所在团场
备注
附件四:
医疗资料审核表(由区县阳光办、劳务办(劳务经济局)工作人员填写)
所属地区:重庆市 区县
劳务办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农民工所属建设兵团:新疆 团 师
住院农民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院医院名称: 住院日期:2008年 月 日到 月 日,共计 天(以入、出院证明上面的日期为准)
病情描述(得的什么病):
填表日期:2008年 月 日
所需资料 在以下表格处打勾 备注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
(2)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有
(3)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原件(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治疗过程等) 有
(4)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打印发票原件 有(共 张,票面金额总计 元)
(5)处方原件 有(共 张)
(6)检查报告书原件 有(共 张)
(7)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有(共 张)
注意:1、此表为门诊和住院理赔时需要填写的表格,只发生了门诊只填写门诊部分.
2、当发生住院医疗理赔时,以上七项资料全部齐全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缺一不可!!!
3、保险公司咨询电话:023-63892424、023-6736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