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06 |
颁布日期: |
2011/05/0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5/06 |
颁布日期: |
2011/05/06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通知
(渝环[2011]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精神,现将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环保部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二)结合环保部2010年对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结果,各区县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80%,2012年为85%,2013年达到并保持90%以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2011年目标为90%,2012年达到并保持95%以上。
二、考核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中各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对各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法
(一)国家环保部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
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将对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督查企业在我市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产生。
重庆市作为重点省份,抽查企业数为75家,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6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且年产生100吨以上(国家级)危险废物的占50%;年产生100吨以下10吨以上(市级)危险废物的占30%;年产生10吨以下(区县级)危险废物的占20%。西南督查中心将在日常检查中随机抽取各区县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
我局将参照环保部抽查各省市企业的比例,对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考核。通过日常检查和集中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以此统计各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
(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计算方式
1.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数量
2.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数量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综合评定=
(经考核达标的抽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抽查单位数量)÷抽查单位数量
4.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对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的最终结果,一并纳入区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计算。
四、结果运用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各区县党政一把手考核和系统目标任务考核。
(二)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区县,通报批评,并暂停对该区县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进行监管。
(二)各区县环保部门要以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对国家级、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开展不少于每月1次的现场监察;对区县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开展不少于每季度1次的现场监察。
(三)各区县环保部门应建立“一企一档”的企业监管档案,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监管档案进行抽查。
(四)各区县环保部门须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市环保局。
各区县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本辖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止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陈彦甫 联系电话:8903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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