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5/13 | 颁布日期: | 2011/05/13 |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5/13 | 
              
              	| 颁布日期: | 2011/05/13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渝环[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日本“3·11”大地震引发福岛核电站核泄漏,造成大量废弃物亟待处置。为防止受核辐射污染的日本灾后废弃物进入我国,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内进口废物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严防进口放射性超标的废物。
  二、若相关企业从日本进口废物,要加强对进口废物放射性的检测,对发现超标的应立即就地封存,于1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口时间、暂存地点等)上报我局,并依法退运。
  三、各区县环保局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从严查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 系 人:李晨曦
  联系电话:023-8903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