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9/09 颁布日期: 2010/09/09
颁布机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9/09
颁布日期: 2010/09/09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调查院,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陆续发生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事件,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为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试行规定》,停止受理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及审查认定申请。已与业主单位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义务,但需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致,即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编制收费参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02〕257号)执行。   三、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受委托承担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要件、程序及格式文书参照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执行。评审专家在《重庆市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价)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地质环境评估成果的备案和汇交,参照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规定执行,但一级地质环境评估成果还应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四、各评估单位应对《试行规定》进行重点学习,组织技术骨干参加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掌握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要点,做好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科室(站)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试行规定》的内容。   五、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做好汇报,全面推进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定期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目是否按照评估时的建设方案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认真落实评估报告所提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措施建议。未按照评估报告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工作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建设方案发生调整的,应当督促项目业主重新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六、规定试行期间,各单位针对《试行规定》的建议意见,请于2011年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市局地质环境处。   请各有关单位到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处领取《试行规定》,但不得将《试行规定》擅自外传、翻印。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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