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加强涉水管理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29 |
颁布日期: |
2011/08/29 |
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涉水管理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区农经委、局属各单位、各处室、各建管局、各中型水库管理处(所):
近期,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国务院安委会、水利部、省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分别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分别结合实际提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意见。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涉水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结合全市水利工程实际,对涉水管理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涉水工程管理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水库、堰坝、河道、渠道、渡槽、水闸、泵站等管理区域是防洪、蓄水、输水、调水的水利工程,不是供公众游玩活动的场所,各工程管理单位要从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水深危险!严禁靠近!”、“水深危险!严禁游泳!”、“水渠危险!严禁靠近!”等警示标志,尽到必要的警示及告知义务,提醒群众注意人身安全。
二、在建水利工程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加强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强化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各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临时性警示标志,提醒过往人员注意安全,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严防发生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成移交后,管理单位要及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三、设置原则
警示标志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各单位负责各辖区内的涉水管理区域的警示标志的设置。在建水利工程由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分级立牌、统一设置”的原则。
四、标志尺寸
警示标志要求醒目、规范、美观,字体要采用大小适中的正体字(如宋体、黑体、仿宋体等),字迹清楚,容易引起群众注意,并保证标志牌的规整,不影响美观。
五、工作要求
安全警示标志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简明易懂(比如:水深危险,禁止钓鱼,禁止下水游泳;水深危险,注意安全;施工重地危险,注意安全);特殊地段警示内容各单位自定;警示标志牌的材质要求能防老化、防盗为宜;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必须在9月15前完成,9月底市局将组织督导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差的单位,局领导将进行约谈。
六、设置地点
(一)水利建设工地
1.施工道路。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道口等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道口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次要道口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施工道路两旁相隔一定距离(一般1000米内)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2.施工现场。施工现场规模较大的必须设置三块以上一类安全警示标志,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边坡等重要地段和现场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二)水库、堰坝
进坝公路、道路旁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人员密集场所等处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环库道路重要地段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供水水源地、水源水库等加设供水工程防遭污染、破坏的一类安全警示标志。
(三)河道、渠道
1.重点骨干河道、渠道沿线村庄、路口,群众日常活动较多处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
2.一般河道、渠道沿线村庄、路口,群众日常活动较多处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3.因河道采砂引起的河道堆积或改变河道地形突变的沿岸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四)水闸、渡槽、泵站工程
1.进入水闸、渡槽、泵站厂房的公路、道路等叉口处设置一类安全警示标志。
2.进入一般水闸、渡槽、泵站厂房的道路、公路等叉口处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水闸、渡槽、泵站厂房建筑物外涂写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3.水闸、渡槽、泵站厂房其他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二类安全警示标志。
郑州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