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加强辐射安全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6/22 |
颁布日期: |
2007/06/22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6/22 |
颁布日期: |
2007/06/22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辐射安全检查的通知
(郑环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将对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进行行政验收。为配合郑州市“创模”行政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和公示期间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辐射安全大检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辐射工作单位对其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措施。
2.辐射工作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重点涉源单位放射源进出的明细台帐规范情况,责任人落实情况。
4. 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放射性标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规范情况。
5.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6.放射源、射线装置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
7.辐射事故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二、检查时间
1.2007年7月1日至20日,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自查。
2.2007年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检查。
3.2007年8月11日至9月初,市局对各县(市)、区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查。
三、检查要求
1. 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各辐射工作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和检查,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2.各辐射工作单位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强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泄露,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3.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重点检查各辐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加强督办;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与市危废中心联系,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