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日期: |
2011/08/03 |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1〕5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保证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成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月份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为做好互查准备工作,按照我市《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津安监管职〔2010〕67号)要求,我局决定于8月份对全市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县木质家具制造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具体包括:
1.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方面
(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2)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职业危害防治专门知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3)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制度,每年至少聘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高毒物质危害检测,并根据企业实际加强日常检测监控,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5)对接触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情况,是否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6)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方面
(1)在存在高毒物质危害因素的岗位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载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2)是否设置独立的喷漆间;
(3)喷漆间是否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
(4)喷漆间是否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
(5)喷漆间内是否设置冲洗设施,墙壁和地面的油漆污垢是否定期进行清理;
(6)如果采用流水线作业,喷漆作业点是否设置局部隔离防护设施并使用水帘(水幕)降毒和流水排毒的措施;流水线上的打磨、擦色、烘干等作业点是否设置通风排毒设施,保证毒物浓度不超标;
(7)涂胶和晾漆环节,是否与其他作业隔离,并设置通风排毒设施,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个人防护方面
是否为从事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2008)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要求的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要以对劳动者健康权益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的严峻形势,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面掌握本辖区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底数及各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把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管。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未完成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设施改造,且作业场所高毒物质浓度超标,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辖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认真总结,做好备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59号)要求,我市将与上海市开展互查,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深入企业现场检查的方式。各区县要认真总结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情况,并于2011年8月 31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拟关闭企业名单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联 系 人:赵 健
联系电话:28208971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