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8/29 |
颁布日期: |
2006/08/29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8/29 |
颁布日期: |
2006/08/29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的通知
(川畜食函〔2006〕288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宣贯情况及时反馈省局(市场处)。
附件: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实施。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水平,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众健康放在突出位置,强调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充分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它对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从根本上解决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保证了公众畜产品消费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填补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对促进依法行政的开展,开创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具有现实意义。各级畜牧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增强搞好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各级畜牧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引起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抓紧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和推广服务体系。省局要着手编制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做好检测检验机构认定的准备工作。各地也要因地制宜,认真规划,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争取各级支持,努力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与技术支撑。
二、强化宣传培训,贯彻法律精神
1、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畜牧部门要统筹策划,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赢得重视,给予支持;充分利用本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局将在四川省畜牧食品信息网、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党政网和四川畜牧兽医杂志上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并于10月份配合在全国组织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各地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在当地主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制作宣传标语、挂图,编制宣传手册,组织现场咨询会等活动,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里能见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要通过宣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生产者、经营者能够根据法律要求,支持配合监管工作,依法接受监管。
2、加强培训,培养基本法律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畜牧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省局将在9月份组织市(州)、县(市、区)业务骨干培训班,邀请部、省专家、领导作专题讲座;各级畜牧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举办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培训。重点要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培训,通过解析法律原文,开展专题讲座,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明确法律职责;要及时对广大生产、销售者和农民进行培训,通过召开培训会、宣传会,使他们了解各自权利义务,明白法律禁止事项。总之,要采取多种手段,将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市场、送到基地。
三、把握法律精髓,深化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级畜牧部门要通过学习宣传,尽快掌握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一是要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各级畜牧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畜产品,不断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二是要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畜牧部门要在加强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建立畜牧投入品许可制度,定期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三是要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要根据法律要求,加强对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四是要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是要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四、完善配套制度,夯牢实施基础
各级畜牧部门要以宣贯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本级制定的现有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程序、规定要进行及时修订和废除,确保11月1日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省局重点对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需要修订的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申报立法修订计划。各市、州畜牧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地要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尽快制定和完善投入品安全使用、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实施。
五、建立协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