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通关操作指南

颁布机构: 深圳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1/04 颁布日期: 2006/01/04
颁布机构: 深圳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1/04
颁布日期: 2006/01/04
深圳海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通关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深圳海关与中国电子口岸对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功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决定于2006年1月18日零时起正式启用新增功能。具体操作如下:   一、深圳海关公路口岸对货运进出境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自动核放,对暂不实施自动核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通道验放的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人工通道验放。   二、海关公路口岸通道包括以下四类通道:   (一)口岸清关、电子申报单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清关货物或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   (二)转关货物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承载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   (三)空车自动核放通道,适用于除附重空车外的未装载货物的空载货运车辆。   (四)人工通道,适用于我关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车辆或企业自主选择人工验放的车辆。   暂不纳入自动核放通道验放的车辆包括“一单多车”、附重空车、承载鲜活商品的重车、临时车等车辆。   附重空车是指载运有可以多次往返使用的容器或起到固定、防止碰撞等作用的相关辅件的车辆。   三、口岸清关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申报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提前报关   1、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前72小时内,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录入报关单数据,读入报关员IC卡,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在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录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建立《统一载货清单》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对同一车次载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车多单货物或一车多家多单货物),则在各份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目内填入相同的《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   2、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过海关计算机逻辑检查,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3、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过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或审单中心人工审核后,向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发送审结回执;   4、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收到报关单的审结回执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报关单,并根据报关单上的提示分别到现场海关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及单证放行等手续。   (二)货运委托   1、海关计算机系统实时地将已办理单证放行手续的报关单数据传送给中国电子口岸。   2、中国电子口岸根据报关单上申报的车牌号码自动检索出承运车辆所属的承运企业,并将已作单证放行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承运企业,系统自动完成货运委托。   3、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将已办理完单证放行手续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承运企业。   四、电子申报单货物电子申报单预录入、申报   (一)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提前报关   1、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5日内,在境内或境外企业端计算机上网登陆电子口岸,凭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通过IKEY身份认证后,在线或脱机录入电子申报单,通过电子口岸网上传输向海关申报。   录入电子申报单数据时,在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目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建立《统一载货清单》与电子申报单的对应关系。对同一车次载运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一车多单货物或一车多家多单货物),则在各份电子申报单“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目内填入相同的《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   2、预录入申报的电子申报单由海关计算机进行自动审核。审核通过的,计算机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录入单位。   (二)货运委托   对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电子申报单预录入、申报环节已录入“承运企业编号”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的,系统自动进行货运委托。   对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电子申报单预录入、申报环节未录入“承运企业编号”或“统一载货清单号”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在收到海关审结回执后,需登陆电子口岸办理人工货运委托手续。   货运委托成功的,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已办理货运委托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承运企业。   五、转关货物申报流程按照现行的转关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系统自动进行货运委托。   六、承运企业承运确认   (一) 承运企业承运确认时不再进行勾单确认,只需要对“统一载货清单号”进行确认。   (二) 车辆承运货物进出境的,承运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收到货物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下称托运人)的货运委托后,应该在货物申报单有效通关时限内,登陆电子口岸进行承运确认,按照规定格式录入《统一载货清单》条码号、该车次货物“总毛重和总件数”数据,以及录入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货物通关2小时前以电子报文形式向海关预申报。   运输企业操作员可对系统自动回填的托架、集装箱自重重量进行修改(原设定在200公斤范围内的调整限制已取消)。   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托运人,由托运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三) 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将此捆绑关系发送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四) 承运企业接到海关审结通过回执后,对承运电子申报单货物进出境的车辆,承运企业应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用空白A4纸打印电子申报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公章。   七、驾驶员通关规范   (一)载运进出口电子申报单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空白A4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或在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上加盖承运企业印章的电子申报单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二)载运进出口清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或在传真件、复印件左下角加盖运输企业印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存查联传真件、复印件)、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三)载运进出口转关货物的车辆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   (四)进出境空车驾驶员,应携带加盖运输企业印章的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空车专用);   (五)车辆经过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2005版《统一载货清单》(进口转关车无需投放此单证)。   八、相关变更操作   (一) 承运企业如需对经海关审结的承运确认预申报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可以在车辆通关1小时前,登陆中国电子口岸,调出需要修改或删除的承运确认预申报数据,在网上进行修改或删除。进行修改的应该重新向海关申报。   (二)报关单货物变更车次的操作   1、减少本车次对应的报关单份数。   承运企业已作承运确认的,应先由承运企业解除承运确认关系后,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将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置空或改为其它车次的统一载货清单号(车牌号码也可同时修改)。   承运企业未作承运确认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直接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将统一载货清单号栏置空或改为其它车次的统一载货清单号(车牌号码也可同时修改)。   2、增加本车次对应的报关单份数。   承运企业已作承运确认的,应先由承运企业解除承运确认关系后,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增加录入对应的报关单或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将需变更的报关单的车次更改为本车次(车牌号码也可同时修改)。   承运企业未作承运确认的,收发货人或其报关代理人增加录入对应的报关单或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将需变更的报关单的车次更改为本车次(车牌号码也可同时修改)。   (三)电子申报单货物变更车次的操作   1、减少本车次对应的电子申报单份数:   承运企业已作承运确认的,应先由承运企业解除承运确认关系后,企业登陆电子口岸取消委托界面输入需变更车次的电子申报单号取消货运委托,系统自动将该单变更回待委托状态(系统自动清空该份电子申报单上的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以下类同)。   承运企业未作承运确认的,企业登陆电子口岸取消委托界面输入需变更车次的电子申报单号取消货运委托,系统自动将该单变更回待委托状态。   2、增加本车次对应的电子申报单份数:   承运企业已作承运确认的,应先由承运企业解除承运确认关系后,企业登陆电子口岸增加录入电子申报单或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对需增加的电子申报单进行货运委托。   承运企业未作承运确认的,企业登陆电子口岸增加录入电子申报单或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对需增加的电子申报单进行货运委托。   对被清空了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的待委托状态的电子申报单。企业在单证有效时间内需再次使用时,须登陆电子口岸货运委托界面进行货运委托操作:录入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勾选电子申报单进行货运委托。(系统自动在勾选的电子申报单上回填运输企业代码和统一载货清单号码)。   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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