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5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1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有储存)、使用和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建立档案,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二)指导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为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基础资料准备。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落实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及宝钢公司区域内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上海化工区本部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和督促系统内单位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开展安全评价,主动申报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本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申报、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措施,并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等。
(三)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即日起~4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要求向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并于4月底前将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市局危化处。
(二)辨识建档阶段(5月~8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工作。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与取得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评价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使用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专门开展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事故应急预案;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三)登记备案阶段(6月~10月底)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9)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将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数量、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监控管理状况等基本信息档案向属地安监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安监部门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当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单位应向原备案的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核销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申请,经安监部门派员予以核查核实后,同意核销的,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销通知书》(见附件3)予以核销。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协助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申报登记工作。
(四)核查验收阶段(10月~11月底)
各区县安监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及有关控股(集团)公司应组织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督促、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修改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数据信息。对未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的单位,应及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五)数据汇总阶段(11月~12月底)
各区县安监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将企业申报登记资料汇总后,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登记台账》(见附件4),于12月底前上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通知书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销通知书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登记台帐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申报登记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盖章)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重大危险源单元名称
危险源基本特征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单元内物质的量(吨) 临界量倍数
可能发生事故类型 (按实际情况,填写火灾、爆炸、毒物泄漏扩散等)
占地面积 ㎡ 单元边界外500米范围内人数
可能受影响单位
实时监控情况
主要应急措施
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结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通知书
备案编号:××××号
××××公司:
你单位下列重大危险源已在我局备案。
序号 单元名称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物质的量 临界量倍数
希你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做到: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按照你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二〇××年×月×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销通知书
核销编号:××××号
××××公司:
你单位下列重大危险源,备案编号为:××××号。
序号 单元名称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物质的量 临界量倍数
×年×月×日你单位向我局书面申请核销该重大危险源,经我局×年×月×日组织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同意核销。自核销之日起,你单位应保存该重大危险源资料一年以上,若有变动,应及时向我局申报。
二〇××年×月×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登记台帐
所在辖区:
序号 单位名称 单元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物质类别 物质名称 单元内物质的量(吨) 临界量倍数 备注
注1: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单元的,按照“一源一档”分别填写;
注2:物质类别按GB18218-2009中的分类(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填写;
注3:单元内物质的量按GB18218-2009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可合并计算,也可详细分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