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0/26 |
颁布机构: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0/26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
为加强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90号),我们制定了《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西 省 水 利 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全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纳入计征范围的销售电量主要包括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具体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含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四)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
(五)外省输入电量的实际销售电量。
第四条 根据以上销售电量,按照每千瓦时7厘征收。
第五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直接征收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六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按月征收,缴入省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由省财政厅定期划入省级国库。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省财政厅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省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省财政厅应根据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应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省财政厅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七条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
第八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代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按代征额的10‰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省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水电公司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并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省水利工程新建、扩建及改建。
第十三条 用于全省水利工程新建、扩建及改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应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建设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由省水利厅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省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省水利厅要编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按时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