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机构: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山东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日期: |
2009/04/30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
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
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四、关于采矿权转让变更问题
根据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采矿权转让变更前,需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进行有偿化处置。采矿权人未按鲁财基[2008]110号文件要求对采矿权进行有偿化处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其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不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正常延续矿山也要参照做好采矿权有偿化处置工作。
五、其它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矿业权人提供材料的,要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得将问题累积到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更不能作为附加条件影响矿业权人正常延续、变更采矿权,以保证采矿权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组织生产。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