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古树名木及行道大树保护的意见 (宁政发[201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行道大树保护,彰显南京人文绿都特色,促进南京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现提出以下保护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全民爱绿护绿的意识,强化各级各部门管理责任。 保护南京绿化、建设好生态南京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涵。建设人文绿都是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的责任。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南京历史文化,保护南京城市记忆。要以关爱生命的理念关爱古树名木、关爱南京绿化。市住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旅游园林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管理到位。 二、所有市政工程规划、建设都要以保护古树名木为前提,从源头上把关,从审批程序上控制,从工程措施上强化,从施工组织上落实。 城市中的古树名木、行道大树,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1)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公共绿地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中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在城市重点敏感路段移植、砍伐树木或需移植树木数量较大,作出行政审批前必须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与市民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众意见审慎作出审批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工程与保护古树名木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工程让树,不得砍树。经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涉及到需移植古树名木或数量较多、规格较大的行道树,在前期规划设计时,应主动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和多方案比较后,与主体方案共同报批。 三、进一步强化绿化规定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补绿”制度。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绿化管理,一方面从严审批移树,另一方面对经批准的移树工程要从技术上、保养上完善方案,不仅要确保移植树木当年的存活,还要加强后续养护。凡在主城区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移一补二”的原则,在指定地块补栽绿化,确保主城区绿量。 移植树木应制定完备的移植方案,由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实施,公共绿地上的树木移植原则上应就近安置在绿地、广场和公园内。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档案,确保成活率。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建设力度,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力度,切实加快城市中央公园(紫金山-玄武湖)、明城墙、滨江、滨河、土城头--秦淮新河等风光带和青龙山、牛首山-将军山、幕府山、栖霞山、老山郊野公园等一批重点绿化项目建设,有效推进主城区100个小游园的建设,让市民有更多的绿色休闲空间。 五、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养责任,建立健全市民参与、民主城建的良性机制。 切实强化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市住建委在牵头组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在前期规划设计中重视配套绿化建设,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对建设中违规毁绿伤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计入其资质管理不良记录。市城市管理局要从严加强移植树木的行政审批和移植后的成活率监督检查,并注重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市旅游园林局对公园、风景名胜区及现在册的古树名木要依法管理,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动员,大力提倡和鼓励企业、市民认养、管护古树名木,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绿化事业发展,共同维护南京山水城林融为一体的城市风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