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2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包头市肿瘤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规范地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区卫生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急结合、常备不懈;资源整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体系
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图1 自治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组织体系(略)
2.1.1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厅有关处室和单位共同组成(见附件1),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指导盟市、旗县卫生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2.1.2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全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组织协调或指导盟市、旗县卫生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6)负责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2.1.3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和指导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学评价。
2.1.4 自治区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自治区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设在包头市肿瘤医院。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2.1.5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
自治区监测评价中心设在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中患者内污染的检测评价、外照射剂量监测评价、食品与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2.2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 相关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放射病、血液病、肿瘤或烧伤专科的医院或综合医院以及职业病防治院、急救中心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伤病员的转运、现场医学处理以及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的救治任务。
2.4 放射卫生机构
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卫生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承担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放射防护和辐射剂量估算任务。
3 卫生应急准备
3.1 信息沟通与协调联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核应急协调组织、环保、公安、交通、财政和工信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2 健全卫生应急网络
依托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
3.3 队伍准备
卫生厅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3.4 物资和装备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仪器、设备装备和物资准备机制,指定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准备,并及时更新或维护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包括核和辐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辐射防护装备、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等。
3.5 技术储备
卫生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辐射受照人员的快速剂量估算方法、快速分类和诊断方法、医疗救治技术、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等,加强技术储备。
3.6 通信与交通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信息。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3.7 资金保障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所需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3.8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规和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应急技能。
3.9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演练,积极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和核应急协调组织举办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10 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公众用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注意心理应激问题的防治。
3.11 合作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核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主要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医学应急预案》执行。
5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5.1 卫生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受到全身照射剂量大于8戈瑞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5.2 辐射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或医生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性皮肤损伤症状时,医疗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同时向卫生部报告。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判断,认为该辐射事故可能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并及时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5.3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由卫生厅组织实施。
5.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自治区卫生厅在卫生部和自治区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工作。
5.3.2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通报、报告或指令,并存在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应急工作,立即派遣卫生应急队伍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理和人员救护,必要时可请求卫生部支援。
辐射事故发生地的盟市和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在自治区卫生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1) 现场救护: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尽快撤离核辐射事件现场内的人员。在现场以先重、后轻,先常规、后放射损伤的原则,先抢救或复苏危及生命的常规伤病员和受严重外照射人员,然后对放射性内外污染人员进行阻吸收、促排或去污处理。
(2)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非放射损伤人员根据伤病情况分别送至事件发生地相应医院继续救治。放射损伤人员根据损伤程度,分别送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其中,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事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包头市肿瘤医院或邻近省份的放射损伤救治机构;特别严重伤员送至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临床部进行救治和护理,第一临床部收治严重内污染和重度以上放射损伤病员、第二临床部收治严重复合伤病员。
(3)受污染人员处理: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放射性污染事件中,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
(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2,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2
5.4 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自治区卫生厅可宣布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同时通报当地政府环保部门。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和参与卫生应急响应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上报卫生部。
图2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流程图(略)
5.5 卫生应急响应评估
5.5.1进程评估
针对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5.5.2 终结评估
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解释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包括:辐射事故、核事故(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辐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
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凡是通过威慑(恐吓)使用或实际使用能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装置(包括简陋的核爆装置)或通过威慑(恐吓)袭击或实际袭击核设施(包括重大的放射源辐照设施)引起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导致显著数量人群的心理影响、社会影响或一定数量人员伤亡,从而破坏国家公务、民众生活、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等的恐怖事件。
6.2 责任与奖惩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本预案根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附件:1.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2.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理流程(略)
附件1
卫生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组长: 卫生厅主管厅领导
成员: 卫生厅应急办主任
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
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
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
包头市肿瘤医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为负责人,成员由卫生厅办公室、规财处、疾控处、医政处、食卫局、科技处、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