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4/12 |
颁布日期: |
2011/04/12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4/12 |
颁布日期: |
2011/04/12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内建建[2011]13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2006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建设部的文件要求,我厅于2006年7月4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06]175号),提出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措施和目标。为推动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2008年8月我厅组织编制并颁发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几年来,在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倡导和推动下,一部分企业在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促进和提高企业和地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到积极作用。但从全区看,这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企业数量和质量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开展的也不均衡。主要原因是对开展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低下,难以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另外也缺少对开展这项工作内部和外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督促指导。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保障机制。我厅决定进一步在全区建筑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底前各盟市在建房屋和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为30%以上,并在此基础上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即到2015年底,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进入自治区施工的区外企业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达标率为100%。
二、范围和依据
(一)实施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资质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所承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依据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办发[2011]11号)、《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实施步骤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确定2011年4-6月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布置、宣传、动员阶段;6-10月为企业实施和自治区、盟市及旗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阶段;11-12月为总结考评阶段。请各地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4月底前报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学习宣传,提高认识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具有根本的和长效的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要充分认识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活动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11]8号)有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认真学习掌握自治区住建厅编辑出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同时要认真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期通过学习,达到提高思想认识和熟练应用的目的。
(二)严格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过程和评定的管理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程序管理,凡拟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必须向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工地入口处悬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字样,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对创建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不但要重视结果,还要重视过程的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申报与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由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评定,凡符合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即为达标工地。自治区将对盟市评定的结果进行抽检或组织盟市间的互评互检。
(三)建立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及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来,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在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中给予扶持。对达到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工地要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并予以授牌,凡是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视为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考核。外进企业当年不达标的,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仍不达标,取消该企业的入区备案,不得参与自治区境内的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建立通报制度
自治区住建厅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列为对各盟市建筑安全生产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工地达标考核情况报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个月(从4月1日起)将本地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上报住建厅,自治区住建厅将各盟市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通报全区,对标准化工地开展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监督指导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政策措施和实施计划,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开展该项工作,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重点,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利用现场会、研讨班等不同形式,为企业之间、地区之间提供经验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先进地区、优秀企业、优秀工地的样板示范作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