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劳动保障监察
生效日期: 2010/12/02 颁布日期: 2010/12/02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劳动保障监察
生效日期: 2010/12/02
颁布日期: 2010/12/02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调整、企业用工形势的多样化和区域的扩大,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为了防止重复检查和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对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教育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二、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用人单位在县(市)登记注册的,临时跨县(市)用工的,用工结束前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工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我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人单位在区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城市区登记注册,但单位所在地不在注册登记行政区域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二)跨行政区域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外省、市的用人单位在洛阳用工的,用工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工在市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用人单位在我市登记注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用工的,用工结束后,其中在县(市)登记注册的,由登记注册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人单位在城市区登记注册,由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在市及以上登记注册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三、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管辖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指定管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对上级领导的批件和一些投诉举报案件因行政区域不明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接到指定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突发事件的管辖   对涉及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稳定局面,及时疏导,妥善处理;需要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协助的,应迅速向其通报。   六、其他案件的管辖   行政区域调整后,用人单位没有变更注册的,由调整后所在行政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不含在市以上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非法用人(工)单位案件的管辖,由用人(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断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严把劳动保障监察员任职关,规范专职、兼职监察员执法行为,严禁兼职监察员违规检查、单独执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要及时、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地)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对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要及时受理,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的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统一由劳动保障监察专门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和处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要求各司其职、恪尽职守,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更好地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整体功效,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不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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