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交基建字[2011]57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
(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对经营性公路、水运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负责人。
(三)现场管理机构的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由厅直接委派或委托项目法人派出,派出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的不能超过55岁。
(四)54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新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内,已到退休年龄的,一律不得继续担任。
(五)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遵循专业配置合理、人员精干高效原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人员按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高速公路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试行)》的要求配备和进行动态调整,现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高速集团或港投研究决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建设期内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原则上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六)现场管理机构须将所有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项工作专人专办,重大事项由现场管理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工作考核标准,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工资、奖金挂钩。现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分工情况须报厅备案。
二、前期工作
(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前置条件,获得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批复,环境保护等部门的环评报告批复,建设部门的规划选址批复,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的,还须获得银行的贷款承诺。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积极做好项目所涉及的涉河建筑、水土保持、防洪、跨(穿)越铁路、地震评估、通航论证、文物调查等专项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三)工可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须组织内部评审,工可上报前,由省厅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审查。
(四)初步设计阶段,由现场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单位,代表现场管理机构全过程参与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报厅后,厅委托专家组对设计文件进行预审查,并听取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审查后,由现场管理机构督促设计单位按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出。
三、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一)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省厅备案,招标结果需经省交通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会议审定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确需提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通过厅预审且已上报,经报请省厅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原则上交通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与土建工程勘察设计分开,分别单独进行招标。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投标时,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四)招标控制价须报省厅审查后方可发布。
四、项目勘察设计
(一)现场管理机构应推行勘察监理、设计咨询及设计质量保证金制度,并与设计质量和进度挂钩。
(二)项目勘察设计外业完成后,现场管理机构须及时组织设计及相关单位并邀请专家共同进行外业验收。外业验收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三)强化总体设计和标准化设计
1、凡是项目勘察设计划分标段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对总体设计费用予以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必须指明设计责任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规定其职责,并加强各专业设计协调,防止专业标准、界面脱节。总体设计单位除完成主体设计工作外,还需对服务区、观景点、收费站房等的选位和规划,以及服务区匝道、停车区及服务区、收费、通讯、监控设施及绿化工程等进行总体设计或协调。
2、总体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供相关的标准图。桥梁实行标准化设计,尽量选用部颁通用图和装配式结构,以利于工厂化施工和质量控制。
(四)严格施工图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报项目法人之前进行内部复核、审核,且复核、审核人须在图纸上签字确认。为便于审查,设计单位应提供项目设计简介资料。
2、项目法人在上报设计文件之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如幅面尺寸、装订、封面及扉页内容、文件组成、执行业主编制要求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响应、报送份数等,检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上报。
3、省厅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委托资质等级不低于设计单位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特殊项目,可以委托行业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4、接受委托的审查单位按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审查,并向省厅提供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实行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签字负责)。
5、省厅依据审查报告和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批复,实行专家审查咨询的项目,省厅在批复项目施工图设计时须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五)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监理单位、设计咨询单位以及设计审查单位须在整个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以利缩短项目设计文件批复时间。
五、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标
(一)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采取招标或准入方式选择。所有招投标活动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遇特殊情况不进场交易的须按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项目主体工程、房建、机电、绿化、交通工程及沥青、重要设备招标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须报省厅备案,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结果须经省交通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会议审定;建设项目的其它施工、服务招标由项目法人单位监管,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资审结果、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定标结果向其报备并告知省厅。
(三)招投标的资格预审等工作中须参考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制定评审办法,通过奖励诚信、惩罚失信来引导企业规范从业行为。
(四)以随机方式确定投标标段,投标资格申请人只报名参加本类别的投标,不具体选择所投标段,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投标资格申请人的可投标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投标人对所有可投标段均先报价后摇号的方法确定所投标段。
(五)根据项目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评标方法。技术复杂、工艺要求高的项目和设计、监理等服务性招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世行项目采取最低价中标价法,其余项目宜采取合理低价法。
(六)清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工作人员及省交通基本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共同组成, 一般情况下专家人数不宜少于清标小组人员的1/3或不少于5人。清标工作小组应明确人员分工及职责,清标小组人员对清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七)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开,资格预审结果及定标结果在江西省交通信息网及现场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七天。
(八)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防止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款或违反招标纪律向投标人泄露保密的招投标信息。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结果、招标控制价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须经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资格预审中不予通过及评标中废标条款须以醒目方式提示,并汇总到一张表中,由评审(标)委员会做出资审不予通过或废标决定。
(九)资格预审结束后进行通过预审申请人行贿档案查询,对有行贿记录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对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借用资质、围标、串标、欺骗、贿赂中标的行为,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并依据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十)招标人及招投标活动行政、纪律监督部门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进行招投标投诉的受理及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其他投标人进行恶意举报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关可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平台上对该行为进行公告。
(十一)招标人及招标监督机构应在评标专家完成评标工作后将专家工作情况书面反馈省厅,省厅每年对专家资格进行考评。
六、施工许可
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项目资金审计意见;项目建设用地批复(或控制性用地已批复);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已签订;项目质量监督计划下达(含安全生产监督)。
公路、水运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省厅受理或转报交通运输部。
七、建设管理
(一)管理标准化
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须认真推行管理标准化,各高速公路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须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项目标准化管理指南》及《江西省高速公路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的规定,把管理标准化纳入项目管理合同。
(二)合同管理
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或合同谈判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资格及数量、机械设备生产能力及数量等内容派遣项目施工人员及机械,并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报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管理机构批准。
现场管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须对承包人人员、机械投入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承包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要对人员及机械进行变更,须取得现场管理机构的批准,且变更的人员资质、设备性能应不低于原标准。现场管理机构应将承包人合同管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促使承包人诚信履约。
(三)设计变更管理
1、清单核查依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实施阶段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量清单。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须严格按省厅《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赣交基建字[2010]28号)执行。除紧急抢险外,未经批准的变更一律不得实施。
(四)项目资金管理
1、现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建设资金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及时办理资金申请,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2、项目管理公司须对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协助项目法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现场管理机构的资金需求申请需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给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资金筹措和管控,并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
4、现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业主的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5、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按照项目业主的要求接受其资金监管。
6、项目现场管理机构驻地财务人员须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派驻。
(五)劳务工工资支付管理
1、各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承包人严格按照《关于明确江西省公路承包人雇用人员(含劳务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的职责通知》(赣交基建字[2009]31号文)的要求,明确机构及人员,履行劳务工档案及工资发放管理的职责。
2、各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劳务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各承包人将劳务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对存在拖欠劳务工资并拒不整改的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按合同先行垫付,在后续计量时扣回,并及时将拖欠企业上报省厅进行信用处罚。
3、由交通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督促从业单位按“十二公开”的要求在劳务工驻地张榜公布劳务工工资支付报情况,并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劳务工关于工资拖欠的投诉。
(六)尾工工程管理
1、交工验收至竣工验收时段内的未完工程称为尾工工程。原则上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不留尾工工程,如确需预留尾工工程,该工程不得影响项目运营功能,且须报厅批准,其额度不能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2、现场管理机构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应对尾工工程项目及经费进行明确,并在决算审计报告中列明。
3、现场管理机构为尾工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尾工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续建工程由原施工单位实施,未实施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尾工工程的监理工作由原监理单位缺陷责任期人员负责,若缺陷责任期人员不足,监理单位应补充人员。
5、所有尾工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交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
八、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按《关于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工作的意见》(赣交基建字[2008]48号)的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厅申请竣工验收。
九、项目后评估
项目法人须按《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的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十、现场管理机构撤销
项目法人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竣工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按省厅的有关规定完成资产移交及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撤销工作。厅有关处室对项目撤销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厅原有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非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