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17 颁布日期: 2011/03/18
颁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4/17
颁布日期: 2011/03/18

江苏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6号)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关于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承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全面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的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示范、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研究制订了《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精神,省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对承担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积极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承担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如期完成通过验收合格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一)承担当年国家、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包括整体淘汰的企业,淘汰或改造提升属于落后部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或车间的企业,为产业升级而淘汰或改造提升相对低水平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线的企业。   (二)在规定时限关停、关闭拟淘汰落后产能、拆除相关设备或实施提升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   优先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完成任务好的企业;优先安排为产业升级而主动淘汰非国家明令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五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和安排标准   (一)各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申报专项资金。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材料和各市、县(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或牵头单位)出具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和当年度专项资金规模核定淘汰落后单位产能奖励标准,同时考虑该企业任务完成情况及落后产能关停后的节能减排效果、关停的资产总量、员工安置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三)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因淘汰落后产能而致企业整体关闭的,由市、县财政部门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市、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或牵头单位)指定的账户。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六条 相关企业收到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各市、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或牵头单位)根据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实际工作部署,及时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兑现到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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