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05 |
颁布日期: |
2009/05/0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05 |
颁布日期: |
2009/05/05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2009年5月5日 苏农机法〔2009〕7号)
各市、县农机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119号),进一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订了《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附件2: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附件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4: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附件1: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机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考核、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能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具体贯彻落实工作;省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方便群众、服务社会、接受监督的原则,将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范围、责任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监督方式和投诉途径等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前款规定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五条 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实行执法职权分解制度。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
第七条 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支两条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应当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适用是否规范、准确,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逐项进行细化,设立量化指标,增强考评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作为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发现并纠正违法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对本局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等。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须接受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
(三)侮辱人格或者变相侮辱人格;
(四)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七)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人民群众对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省局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农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定期对全省农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必须随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第六条 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赔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建议有关部门暂扣或没收行政执法证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跨区域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行政执法的;
(七)仪容不整,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者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而败诉的;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直属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任用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省局监察室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监督、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权的;
(四)违反法定义务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错误或者明显不当,损害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八)适用依据错误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并认定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六)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九条 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第十条 经审核、批准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最终批准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主要决策的行政首长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员及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执法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免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不确定法律概念引起的认识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出现执法偏差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有证据表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正确意见,未被上级采纳而执法命令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追究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农机系统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机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的组合。
第三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的案卷抽查。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形成文书。文书制作应当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负责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应当将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类排列,立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形式内容
1、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2、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编页码;
3、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4、文书材料是否完整、无遗漏;
5、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有关内容。
(二)实体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6、是否滥用职权、显失公平;
7、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标准,逐卷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经评查小组认定实体内容违法的案卷,应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经评查认定不符合有关形式内容要求的案卷,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应按评查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二)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