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5/22 |
颁布日期: |
2007/05/22 |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7年5月22日 苏农机法(2007)8号)
各市、县农机局:
为了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现就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通过创建全国“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省级“文明监理所”、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竞赛活动的开展,农机安全监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应当看到,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江苏”的目标相比,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违章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少数监理人员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手段和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不能满足农机安全工作的需要。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及机手的利益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形象。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法治江苏”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与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2.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围绕农机化工作中心,增强法治、安全、服务和创新意识,严格监理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及机手的利益,建设人民满意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队伍,为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江苏作出贡献。
3.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的目标:
--进一步理顺农机安全监管体制,全省基本形成统一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地方性农机安全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更加完善。
--农机安全监管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实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其驾驶人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农民机手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全面推行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法制、安全、服务和创新意识、依法行政能力和队伍综合素质得到明显增强。
--农机安全监管手段、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三、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理顺农机安全监管体制。
4.履行执法职责,增强执法效能。
合理划分和规范行使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依法明确执法职责,科学设置执法岗位,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调整和理顺内设机构,加强上下级、内外部之间的协调配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效能。
5.强化队伍建设,健全保障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农机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进程;积极争取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需的人员费用和工作经费、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农机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机安全监管财政保障机制。
6.严格行政执法,推行政务公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活动。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程序,积极推行承诺服务、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为农民群众及广大机手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7.积极配合地方性农机安全立法和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农机安全监管立法工作计划。2007年要积极配合省人大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加强政策调研,注重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的衔接,增强系统性、协调性,构建比较完备的农机安全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各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8.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监理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有关“三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规定。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政策咨询、疑问、投诉,应当及时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
9.进一步加强事业性收费及财务管理工作。
进一步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部门预算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认真执行各类农机安全监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努力降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率。
(三)规范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行为。
10.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
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合理设置工作岗位,严格监理业务工作程序;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审核相关手续,严格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的考试。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积极推行理科无纸化考试及术科标准化考试。
11.规范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历史记录,也是程序适用的具体体现。要建立农机安全监理各类行政活动的执法文书规范化标准和案卷评查制度,健全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牌证技术档案、农机事故处理档案及各种农机安全生产台帐。在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各种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农机管理部门及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责成整改和纠正。
12.严格驾驶人培考分离制度。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严格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考分离制度。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对存在只收费不培训、培训质量不合格等严重问题的驾校,经调查属实的,注销其驾驶培训资格。各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拖拉机驾驶人提供的驾驶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对未提供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考试。
1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凡是作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将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
14.自觉接受监督。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要自觉接受农机管理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人大、政协、司法、社会监督,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农民群众及机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和答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
15.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执法情况报告制、执法评议制、岗位回避制、执法考核制、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等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全面推进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认真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导致错误执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理机制。
17.建立健全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动态排查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报告及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早整改,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减少危害后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加大投入,建立必要的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农机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依法行政能力。
18.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知识培训;领导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和依法行政、安全发展的理念,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19.大力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努力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及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全面实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上岗及持证执法制度,按照《公务员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制度,严格申报、发放和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上岗及执法证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
(七)加强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
20.加强监管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
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的支持,不断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管基地、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机安全技术检测、考试、事故处理、安全检查与监管等设备、设施、装备的开发、创新和推广使用,不断提升检测、事故处理、安全检查专用车辆的配备水平。加快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农机安全监管信息与社会的资源共享。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示范所建设,促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正规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四、切实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21.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事业发展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全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辖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22.严格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农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把定期报告与群众评议、年度检查考核结合起来,把农机依法行政列为年度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农机依法行政、农机安全监理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农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贯彻执行不力、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