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知识产权 |
生效日期: |
2010/11/05 |
颁布日期: |
2010/11/05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知识产权 |
生效日期: |
2010/11/05 |
颁布日期: |
2010/11/05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豫工信〔2010〕47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有关行业协会:
为大力提升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建设,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应用开发研究为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特制定《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
管 理 办 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 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着力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和装备、推广应用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适用技术,规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民用工业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产品的技术性能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三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是指工业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以下简称各市工信局(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组织、协调、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参与鉴定验收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由国家和省财政资助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完成单位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按照本办法实施鉴定验收。
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国防等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取得实效。
第七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投入批量生产、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验收内容和鉴定验收形式
第八条 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技术)试(使)用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实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应当提交以下鉴定验收资料:
(一)鉴定验收大纲;
包括鉴定验收目的、鉴定依据、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程序和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计划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五)新产品检测、检验报告(由法定或权威检验机构出具);
(六)用户使用(试用)意见或工业性试验报告;
(七)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总结报告;
(十)产品质量分析报告;
(十一)特殊产品需提供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等检测报告或证明;
(十二)新产品(技术)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需提供查新证明或其它证明,其中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需要提供国际查新证明。
(十三)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验收:
(一)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检测鉴定: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检测的依据。
(三)合同验收: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四章 鉴定验收组织、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是省级新产品(技术)的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类别,确定鉴定验收的组织方式及专家名单;
(二)采用会议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
(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解处理鉴定验收争议和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五)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程序:
(一)新产品(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验收,应首先填写《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报各市工信局(委)初审后,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工信局(委)在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推荐时要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在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前,可委托专家提出意见。
(三)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负责主持鉴定验收工作,也可委托有关市工信局(委)作为主持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主持单位主要承担鉴定验收材料审核、鉴定验收组织工作、向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报告鉴定验收结果等任务,在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
(四)受委托主持单位完成鉴定验收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企业提供全部鉴定验收资料并填写鉴定验收证书盖章后,报省工信厅批准生效,由省工信厅核发统一制定的《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为单数,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
(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六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守其在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验收单位要中止鉴定验收;已经完成鉴定验收的要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
申 请 表
产品(技术)名 称
规格
型号
完成单位
全称
单位
类别
地址
邮编
法人
代表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申请鉴定单位: (盖章)
申请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鉴定类型: □产品 □技术
申请鉴定形式: □ 会议鉴定 □检测鉴定 □合同验收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O一O年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类 别
□工矿企业 □独立科研院所 □大专院校 □其它
规 模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类 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有限责任 □股份制 □其它
完 成 单 位 简 介
近两年
企业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出口创汇
研发投入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万元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美元
万元
二、企业承诺
本单位保证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内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和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并保证绝无仿冒或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有不属实的情况发生,本单位同意终止该项产品(技术)的申请,一切关于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三、产品(技术)介绍
产品(技术)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名称
产品水平
体积(长*宽*高,厘米)
重量(千克)
产品(技术)所属领域
上市日期
销售量
总销售收入
万元
利 润
万元
产品(技术)内容简介(包括:1、技术原理及性能指标;2、创新性、先进性及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3、推广应用的领域及前景;4、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情况;5、经济效益等)
技术
来源
□企业自主开发 □合作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
□购买专利技术 □消化吸收国外技术 □引进国外设备、技术生产
四、鉴定的技术资料目录
五、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学位)
工 作 单 位
在开发中的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六、审查意见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工
信
局
(委)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 工
信
厅
批
复
意 见
同意组织鉴定,编号为:豫工信新鉴 号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产品(技术)名称”及“规格型号”应与产品(技术)相关检测报告一致。
2、“申请鉴定形式”可选择:会议鉴定、检测鉴定或合同验收。
3、产品(技术)所属领域按《工业企业行业分类及代码》行业大类填写。
4、 “产品(技术)内容简介” 应尽可能详细地阐述,可不受篇幅的限制另加附页。
5、“鉴定的技术资料目录”应至少提供以下文件并按顺序列示:
(1)新产品(技术)研制工作总结;
(2)新产品标准(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及检测报告;
(3)用户意见2家以上;
(4)如新产品(技术)自评技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需提交新产品查新报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需提交国际查新报告。
6、本表须填报一式两份。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
鉴定验收证书
豫工信新鉴 字[ ]第 号
新产品(技术)名称 :
完 成 单 位:
鉴定验收形式: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盖章)
鉴定验收日期: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O一O年制
鉴定验收申请单位概况
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产品市场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节能降耗效果、环境生态影响及安全卫生状况分析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
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
测试组长: 成员: 、 、 、
年 月 日
鉴定验收意见
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
年 月 日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新 产 品 (技 术) 完 成 单 位 情 况
序号
完 成 单 位 名 称
邮 政 编 码
详 细 通 信 地 址
单位类别
隶属关系
1
2
3
4
5
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5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鉴定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4、单位类别是指本单位在1、工矿企业 2、独立科研院所 3、大专院校 4、其它四类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即可。
5、隶属关系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级政府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技 术 职 称
文 化 程 度
工 作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的 创 造 性 贡 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鉴 定 验 收 委 员 会 名 单
序号
鉴定委员会职务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
签 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 写 说 明
1.《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通用文本一律为标准A4纸,字体为4号。本证书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栏目。
2.新产品(技术)名称:申请鉴定验收时经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名称。
3.完成单位:指组织新产品(技术)研制的单位。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要与《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的排序一致。
4.鉴定验收形式:指该项鉴定验收所采用的会议鉴定、检测鉴定或合同验收形式之一。
5.鉴定验收日期:指通过专家鉴定的日期。
6.鉴定验收申请单位概况:包括申请单位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股东构成,现有生产能力等。
7.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包括该产品(技术)任务来源、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及创新点、贯标情况、性能指标和达到的水平、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内容。
8.产品市场前景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对产品市场前景的预测和社会效益的分析,对已经达到及预测达到的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分析。
9.节能降耗效果、环境生态影响及安全卫生状况分析:阐述该项新产品的能耗状况,通过能耗指标分析说明节能降耗效果;阐述该项新产品的污染物类别、排放量,对生态环境及区域环境的影响等;阐述该项新产品(技术)的安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10.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指按照规定由申请鉴定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1.新产品完成单位情况:指新产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排序应与《河南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表》中完成单位排序一致。
12.主要完成人员名单:由新产品完成单位填写。填写顺序与《河南省工业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
13.鉴定验收委员会名单: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或机构按专家在《检测鉴定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的顺序填写。
14.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指采用会议鉴定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鉴定验收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5.鉴定验收意见:会议鉴定是鉴定委员会形成的鉴定意见;检测鉴定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合同验收时鉴定委员会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所得出的结论。
16.鉴定验收主持单位意见:由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具体主持该项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