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8 |
颁布日期: |
2011/07/08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冀安委办传〔2011〕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进入暑期,高温酷热、强降水、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逐渐增多,对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峻考验。为切实加强这一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安排部署。针对暑期高温多雨的季节特点和酷热、暴雨、雷电、泥石流等诸多危险因素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主动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深入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对策及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近期要专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周密安排部署;要提前谋划,注重预防,认真制订和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及应对措施,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明确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并按照各自职责权限,逐级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落实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不严格、不到位的,一律追究带班领导的责任。要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在做好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同时,突出暑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全防范和各项应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整个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第三季度,全省大部分地区降水量较常年偏多,局部可能出现洪涝灾害;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全省共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792处,威胁人口约25万人、财产约30亿元;今年1至6月份,全省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2起,其中6起为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同比增加849起,占全省各类事故总起数的57.8%,道路交通和消防火灾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因此,今年我省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应对洪涝灾害、地质灾害、高温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和防范遏制重点及高危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着重做好防洪、防汛、防透水淹井、防滑坡坍塌溃坝、防泥石流、防火、防爆、防雷击、防触电、防砸伤、防暑降温等工作,严防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大力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治理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煤矿:认真检查煤矿汛期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要按要求进行充填,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要填平压实,确保达到要求;认真检查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降雨积水可达部位等附近的矿井防洪设施及防范措施构筑和落实情况,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对井田范围内的采煤塌陷区、地面扒缝、废弃窑洞等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积水、导水隐患要进行认真排查整改,确保不留隐患;对矿区内的防水堤坝、排水沟渠等设施和抽、排、防、治水设备进行修缮治理,确保矿井防排水系统运转正常、健全完好。
(二)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对地下矿山要认真检查矿井井口标高、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以及废弃矿井、钻孔封闭等防汛度汛设施运行及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汛前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水系统通畅。对露天矿山要加强矿山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防止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引发滑坡和塌方。对尾矿库要认真检查坝体稳定可靠程度、排洪构筑物性能、泄洪能力等,认真落实在用尾矿库汛前降低库内水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以及停产、停用的尾矿库排尽库内存水等措施。
(三)交通运输:大力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超载、超速、超限、酒后及疲劳行(驾)驶、无证无照运营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七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上车检查,逐车登记,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运态管理,完善卫星定位系统的平台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检查企业平台使用和制度落实情况,坚决遏制道路交通领域较大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努力减少交通伤亡事故。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和重要交通线路、桥梁、隧道、坡道、弯道等,要增加检查的人次和频次,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重要和易损坏、不完备的交通设施,要及时进行检查和修缮;对易受积水、泥石流等影响的铁路道口、公(铁)路涵洞,要提前防范,及时做好防排水和清理疏通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四)消防:对消防的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要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排查治理火灾隐患,防止因高温、酷热、雷电、大风、雨水或潮湿造成短路等引起着火,从而导致火灾事故。要严格落实消防措施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及各类警示指示标志齐全完好,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努力减少火灾事故,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和石油天然气: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和石油天然气等相关行业领域,针对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窒息中毒等特点,要从防火、防爆、防暑降温、防雷击等各个方面,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和检查,确保不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安全事故。同时,要防止暑期高温用电紧张造成突然停电对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
(六)建筑施工:对建设工程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重点治理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等活动行为;对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及在建的桥梁、隧道等,要大力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重点检查起重机械设备、边坡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工程、现场排水、施工用电、施工临时宿营区安全等情况,防范垮塌、坠落、塔吊倒塌、雷击、触电等事故发生。
(七)人员密集场所:对公共聚集场所、景区景点或人员经常聚集的地方,要在做好消防安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防溺水淹亡、防危楼危房倒塌、防雷击、防触电、防拥挤踩踏等工作。对有关特种设备、设施和游乐设施要全面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确保有关设备设施正常安全运转。同时,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努力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26号)精神,严格落实《河北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持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要在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暑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从是否对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专项治理是否扎实开展、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应急和防范应对工作是否准备充分等方面,组织专门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组,深入开展综合或专项安全督查检查和执法活动。要认真督促高危和重点行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加大安全投入,搞好隐患排查,完善防范措施,严格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和停产停业,坚决防止因非法违法生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完善措施,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暑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从预测预警预报、应急保障、值班值守、信息报告等各个方面加强协调和沟通,严格落实制度和规定要求,充分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准备,提高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
(一)注重预测预警预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及突发险情的预测、监测和监控,及时发布或通报有关天气、地质、险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信息,提醒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暑期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突发险情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制定工作预案和行动方案,并在人力和物力上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应对各类紧急情况。要制定、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应急救援队伍能够迅速出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三)严格落实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矿山、矿井、厂房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等用人用工单位和场所,在大暴雨、飓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突发险情来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发生之前,要果断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形势危急的情况下要立即停工撤人,紧急避险,并在确认危险消除之后恢复生产。
(四)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暑期人员昼夜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处理各方面情况,并确保信息畅通。
(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在暑期这一特殊时段,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有险情、突发事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和处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对违反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要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