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4/03 颁布日期: 2006/04/03
颁布机构: 河北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4/03
颁布日期: 2006/04/03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6〕156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27日由建设部148号部令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规定》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和贯彻,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要对《规定》进行全面理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遵守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二、加强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市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工程选址的监督管理,保证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   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村庄、集镇建设工程选址的监督管理,保证其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要通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对检举、投诉经调查落实和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布。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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