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01 |
颁布日期: |
2011/07/01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2010〕7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8〕1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政府。
第三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考核工作时,一般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或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四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打分法,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先进,得分在70分-89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12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发防震减灾工作考核通知,提出具体考核要求。
(二)各市、县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防震减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本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与《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计分表》一起于次年1月上旬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次年1月中下旬,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对被考核市县政府进行考核评分。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市县政府,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考核结果为先进的市县政府,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由省政府通报批评,并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市县政府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中该单项考核得分,并且不得评选为先进。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2.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