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3/30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3/30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1]96号)
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22日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随本通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天然气基础设施作用,加快我市天然气普及,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采购、分销、输送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则气天然气气源供应保障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协调、确保供气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依据天然气分销合同和本办法规定,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
第五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科学预测全市天然气需求,建设天然气高压管网和天然气储备设施,保障全市的天然气供应。
天然气分销企业应做好经营区域内的天然气需求预测,并向天然气供应企业提供相应预测成果。
第六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采购向我市供应的管道天然气。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签订长期气源采购合同前,应征求天然气分销企业的意见,满足天然气分销企业的天然气气量需求。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天然气分销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订分销合同,向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分销天然气。
第七条 天然气分销企业需要增加天然气气量,可以向天然气供应企业提出增量需求,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尽合理努力予以满足,与天然气分销企业协商签订合同。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在收到天然气分销企业提出增量需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无法满足天然气分销企业天然气增量需求时,天然气分销企业可以自行采购天然气。
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以集中采购的方式增加我市天然气供应量,降低气源采购成本。
第九条 天然气分销企业预计会发生天然气短时超提,应当提前3天与天然气供应企业协商,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尽合理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条 经天然气供应企业同意,天然气分销企业间可以进行气量调剂。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影响执行上游采购合同和现有设施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合理调度、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不超出其输配设施能力和不影响履行向其它用户供气义务的情况下,应当为天然气分销企业自行采购的天然气输送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通过天然气供应企业输配设施输送天然气,天然气供应企业可以收取管道输送费,管道输送费标准由相关企业协商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可以对天然气分销企业实行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超提限制措施:
(一)天然气分销企业的超提已影响天然气供应企业对其他用户的天然气供应的;
(二)天然气供应企业已尽合理努力但不能满足天然气分销企业超提的;
天然气供应企业采取超提限制措施应当提前12小时通知天然气分销企业。
第十四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因天然气气源供应紧张或者设施故障将影响全市天然气正常供应时,应当及时向天然气分销企业发出预警,与天然气分销企业共同采取措施减少影响。
第十五条 出现影响天然气稳定供应事件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指向天然气分销企业或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天然气供应企业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天然气分销企业指向天然气供应企业购买天然气,并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