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实名制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8/23 | 颁布日期: | 2010/08/23 |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8/23 | 
              
              	| 颁布日期: | 2010/08/23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实名制的通知
(穗建技[2010]1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勘察设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的规定,现将我市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实名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中方案设计除外)文件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实名列应使用印刷体记载勘察设计人员姓名,签名列应由实名列记载的勘察设计人员亲自签署。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未按规定记载和签署的,应退回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更正。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发现送审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图纸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重新核实勘察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印章,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应当亲自到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解释。如未履行上述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本通知是对《关于实行勘察设计文件实名制的通知》(穗建技[2006]404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技[2006]40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