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规范人工挖孔桩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8/23 | 颁布日期: | 2010/08/23 |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8/23 | 
              
              	| 颁布日期: | 2010/08/23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人工挖孔桩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技[2010]1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滥用人工挖孔桩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人工挖孔桩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对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规定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建设工程,一般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省建设厅的文件精神理解上存在争议,可提请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委办)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二、属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范围内的工程,如设计使用人工挖孔桩但未取得科技委办认可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属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范围内的工程,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其他基础类型而需要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建设单位可向科技委办申请。科技委办组织专家审查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发出使用人工挖孔桩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人工挖孔桩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使用人工挖孔桩申请表;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基础工程的设计方案;
  (四)拟采取的技术措施。
  科技委办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四、如果工程采用人工挖孔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3]49号文的规定,采取一切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因挖孔桩施工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五、我委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市管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人工挖孔桩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属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桩范围且使用人工挖孔桩但未经科技委办审查认可的工程,擅自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勘察单位隐瞒实际情况,勘察文件弄虚作假。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管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或委托其下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本通知是对《关于规范人工挖孔桩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07]495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技[2007]49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