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21 |
颁布日期: |
2011/06/21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6/21 |
颁布日期: |
2011/06/21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1]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关系到全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环境容量和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不断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环保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深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强化管理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7.6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0.24万吨减少6.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9%);氨氮排放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控制在3.9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33万吨减少8.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7%);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3.48万吨,比2010年的62.24万吨增加2.0%;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74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42.04万吨减少3.1%。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期间,国家除继续考核“十一五”确定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项减排指标外,又新增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减排指标,总计4项减排指标,同时将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以及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纳入了减排范围。为确保“十二五”全省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部建成和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时,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现有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2013年底前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3年后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60%以上;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力争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对现有不达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确保达标排放;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
(二)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加大资金投入,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合理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全省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三)继续深化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实施造纸及纸制品、屠宰及肉类加工、纺织印染、淀粉、制糖、氮肥、农药、染料、酒精、啤酒、软饮料、调味品、发酵制品及医药制造等高耗水行业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工程和中水回用工程。重点对制浆造纸企业,要限期建设碱回收装置,保证黑液提取率达到90%以上,完善中段水生化处理工艺,确保达到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废纸造纸企业要完善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对现有淀粉制造企业要提升企业规模、产品档次,强化污染物治理,确保达标排放。
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未脱硫的现役机组应加快淘汰或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已投运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对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现役燃煤机组进行更新改造,确保稳定高效运转;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应取消烟气旁路,循环硫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继续推进有色冶炼行业低浓度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和制酸尾气深度治理工程,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石油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工程;水泥行业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
(四)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等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加大清洁生产力度,严格执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规定,鼓励企业开展自主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继续加大小火电、小水泥、小砖瓦、小冶炼、小钢铁、小炼油、小焦化、小锅炉、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小印染、小皮革、小屠宰、小化工、小酒精等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重点推进高耗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五)加大机动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运营汽油车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运营柴油车。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鼓励使用新型清洁燃料,全省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在兰州市率先强制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各市州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健全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并通过省环保厅资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确保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施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六)全面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环境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管理,制订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确保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和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提供准确数据。健全完善污染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保障措施
在总结“十一五”减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把污染减排工作摆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减排责任,加大投入,加强考核,确保全面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污染减排摆在突出位置,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的“三大体系”建设,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个约束性指标一并作为刚性任务,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污染减排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甘肃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要求,于6月底前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指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二)严格环境准入。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将新增环境容量优先配置给为改善环境质量、污染减排做出突出贡献、实施清洁生产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环保法律法规,对鼓励类项目,落实优惠政策;对允许类项目,规范建设行为;对限制类项目,严格准入控制;对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引进。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推进燃煤电厂脱硝项目建设。要不断健全完善污染减排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和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中水回用、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的机制,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查、核准。要将中水回用作为新建电厂审批的前置条件,切实提高中水回用率。要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政策、火电企业脱硝优惠政策,将电力企业污染减排考核与补贴结合起来,与新上项目结合起来,明确补贴对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污染减排工作的关键环节。
(四)加大资金投入。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各地政府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投入,采取投资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重点污染减排工程和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对完成减排任务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省级财政每年列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全省污染减排工业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及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
(五)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政府要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环保厅要制定对各地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考核意见,从2011年第3季度开始执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预警监控机制,强化环境执法力度,采取定期通报、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和责任追究等手段,确保“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成效作为企业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六)健全宣传教育机制。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甘肃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主要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组织完成2010年全省污染源普查动态调查更新工作,确定全省及各地“十二五”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
省环保厅
省统计局
省公安厅
省农牧厅
2011年5月
2
编制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省环保厅
2011年12月
3
做好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签订准备工作。
省环保厅
2011年8月
4
组织完成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将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重点减排项目,分解落实到各市州政府和有关企业。
省环保厅
市州政府
2011年12月
5
组织完成“十一五”全省污染减排表彰奖励工作。
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
2011年12月
6
编制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省环保厅
每年6月
7
制定对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三大体系”建设情况的考核意见。
省环保厅
2011年12月
8
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审查、核准,严格环境准入,建立高污染行业新建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的机制。
省环保厅
2011-2015年
9
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及脱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
省环保厅
甘肃电监办
省发展改革委
2011-2015年
10
对各市州污染减排工作进行指导、调度、督查、核查和考核。
省环保厅
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2011-2015年
11
组织开展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资质委托工作。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2012年6月
12
组织各市州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省环保厅
省公安厅
2013年12月
13
落实《甘肃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建设项目所需中央预算内资金,确保已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按期建成投运;研究制定鼓励中水回用政策,将中水回用作为新建电厂审批的前置条件,力争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
省发展改革委
2011-2015年
14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价补贴政策,明确补贴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环保厅
2012年6月
15
研究制定污染严重企业退出补偿、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2012年6月
16
研究制定火电企业脱硝优惠政策,明确补贴对象。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甘肃电监办
2012年6月
17
分解落实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名单,确保完成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省工信委
2011-2015年
18
制定火电企业脱硫、脱硝机组优先发电调度上网政策。
省工信委
省环保厅
甘肃电监办
2012年6月
19
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管理,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并纳入省政府城镇化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确保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并给予技术指导。
省建设厅
2011-2015年
20
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和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对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列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资金1.5亿元,用于全省污染减排工业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建设及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2011-2015年
21
研究制定鼓励农业污染源减排的扶持政策。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2012年6月
22
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确保全省机动车减排任务的完成。
省公安厅
2011-2015年
23
及时、准确提供国家年度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全省机动车统计资料。
省公安厅
2011-2015年
24
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规划和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国家年度污染减排核查所需的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养殖专业户统计资料。
省农牧厅
2011-2015年
25
负责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工作。
省监察厅
省环保厅
2011-2015年
26
负责全省车用国Ⅳ标准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省质监局
2011-2015年
27
在兰州市率先强制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兰州市政府
2014年12月
28
及时、准确提供国家年度污染减排核查所需全省相关统计数据
省统计局
2011-2015年
29
对本辖区污染减排任务负总责,保证按时完成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内涉及本地区的各项减排工作任务和污染减排项目,确保完成本地区“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和“三大体系”建设任务。
各市州政府
2011-2015年
30
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完成各县市区全部建成投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不达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确保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2013年底前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13年后新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达到60%以上。同时,加大中水回用工程和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各市州政府
2011-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