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机构: | 抚顺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3/22 | 颁布日期: | 2011/03/22 | 
            
          
         
        
          
            
              
                | 颁布机构: | 抚顺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1/03/22 | 
              
              	| 颁布日期: | 2011/03/22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是指为补充国家采煤沉陷建设资金不足,由地方政府出资与采煤沉陷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供租售的门市房。
  第三条 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坚持“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租售结合”的原则,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出售房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评估,由拍卖行拍卖。
  第六条 售出的房屋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出租房屋按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用后方可租用。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逾期交纳租赁费用的,3 个月内每超过1 天加收年租金0.1‰至0.3‰的滞纳金;超过3 个月不交租赁费的,解除租赁合同,并加倍收取租赁费。
  第九条 出租房屋最低期限3 个月,最高期限3 年,以确保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和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租赁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运营成本,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