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2/11 | 
            
          
         
        
          
            
              
                | 颁布机构: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 颁布日期: | 2011/02/11 |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
(2011年第4号)
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经审查,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已无技术上的必要性,现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产中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有关面粉(小麦粉)中允许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食品标准内容自行废止。此前按照相关标准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和过氧化钙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二、面粉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不断规范面粉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将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