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全面加强长江干线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5/16 颁布日期: 2011/05/16
颁布机构: 中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5/16
颁布日期: 2011/05/16
(海事明电〔2011〕7号) 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沿长江各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今年以来,受长江上游来水及流域降水减少等因素影响,长江干线航道及港口水位普遍偏低,部分港口水位创历史同期最低记录,给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为切实加强低水位期安全管理,确保长江干线航运的安全、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低水位期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长江内河水运发展战略规划、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内河航运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当前,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一定要把做好长江干线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细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今年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切实加强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效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充实基层一线现场管理力量,保证人员、物资、设施到位,针对低水位期通航环境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长江黄金水道安全畅通,做到管理关口前移、管理重心下移,确保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有效应对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一是要加强预防宣传。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社会媒介及海事服务窗口等方式加强长江干线低水位安全管理宣传,督促船公司及船舶及时掌握航行安全信息,根据航道可用水深和富余水深要求合理配、积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确保航道畅通。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要根据航道可用水深采取有效的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船舶吃水标准并及时公告。上海海事局要协调做好深吃水船舶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宣传及交通组织工作,及时将水位信息向船舶发布。   二是要强化源头管理。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省、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船舶管理,督促船舶按船舶吃水限制标准装载,船舶吃水超过通过航段吃水标准的一律不予以放行;要加强与港口生产作业单位沟通联系,有效落实长江干线低水位期港口、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要强化现场监管。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低水位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管理,严厉打击船舶违法行为;要针对航段特点加强现场巡航检查频度,及时掌握通航环境变化情况,必要时重点浅、弯、窄航段安排海巡艇现场驻守,有效疏导船舶通航秩序,防止碍(阻)航等事件发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涉嫌超过吃水限制标准的船舶实施现场拦截检查。   四是要强化服务。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及时搜集、发布船舶安全航行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装运电煤、生活物资及抗旱物资船舶优先安排、优先抢运;要加强与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沟通协作,为超过吃水限制标准的船舶提供必要的减载服务。   四、积极准备低水位期应急救援   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主动走访当地人民政府,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事件演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与社会救援力量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储备,确保“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   五、加大低水位期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   沿长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外宣传,及时组织报道海事系统在低水位期间安全管理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典型事例,突出宣传海事部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突出宣传海事系统在低水位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优势以及发挥的作用,不断提高海事系统社会认知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