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10/01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01
颁布日期: 2010/10/01
(国海岛字[2010]66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海岛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内容进行公示。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必须采取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核,不得采取传阅会签的方式审核。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委员参加。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审核工作:由海岛管理机构汇报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的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各正式委员和列席人员对项目进行审议;研究提出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需经过多数正式委员同意。   (三)办公会议审定。所有报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都要经过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委员会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情况及审核委员会意见向行政办公会议汇报,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后,作出上报政府审批、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本级政府审批。凡经海洋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都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履行审批程序,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发放等手续。   三、加强对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严肃性,提高项目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必须不断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审理。国家和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项目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都要及时地纠正和整改。尤其是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必须提交的各项文件,要做到规范和完备。   (二)建立审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制度。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项目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责任。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追究违反无居民海岛使用政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国家和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