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23 颁布日期: 2011/03/23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23
颁布日期: 2011/03/23
(工信部原[201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2011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   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   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   (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GB/T718-2005)、《球墨铸铁用生铁》(GB/T1412-2005)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30%、硅含量不小于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3.40%、硅含量0.50~1.40%。   (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   (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510千克/吨,工序能耗不大于520千克标煤/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2.6吨。   (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200立方米,但对于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100立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二、认定管理   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手机   传  真   电话   E-mail   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 相关认证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 银行信用 等  级   员工人数 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 装  备 高炉容积 (m3) 台数 (台) 焦比(含小块焦)(kg/t) 工序能耗 (kgce/t) 吨铁新水消耗(t)                                   产、销量 (万吨/年)   年度 类别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企业生铁总量合计                     其中: 铸造生铁                     离心铸管                     铸 铁 件                     其  它                     销售收入(万元/年)           综合利用 环保指标 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除尘灰利用率:  %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另附具体数据) 市级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级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专家评审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意见   (盖章)   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1.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纳税凭证、销售发票   3.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   4.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   5.《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监测报告   6. 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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