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商品编码为2804619011、2804619091,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名称为“多晶硅废碎料”和“其他硅废碎料”的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硅废碎料加工利用: (一)电子级单晶硅产品生产企业(半导体材料制造企业); (二)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企业。 上述企业不包括只生产多晶硅(采用改良西门子法、硅烷法或者其他方法)的企业以及只具备硅废碎料破碎、剥离、分拣、清洗等初步处理能力,但不具备晶体硅产品生产能力的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具有附录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硅废碎料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自营进口硅废碎料。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和审批程序、变更和遗失处理,应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录,有效期为三年)。 附录: 进口硅废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要点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原因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加工利用场所 1.1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选址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符合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1.2硅废碎料清洗和拉晶车间符合设计规范,不得为露天场所或者不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的简易厂棚。 现场检查。 1.3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存放整齐,厂区清洁干净。 现场检查。 2.加工利用设备 2.1具有硅废碎料腐蚀、清洗、烘干等处理设备,如风橱、烘箱、热合机、超声机、风机等。清洗能力和烘干能力与产能相匹配。设备功能完好,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进口硅废碎料应当全部在本企业进行分选、清洗、烘干等加工处理,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2.2 具有单晶炉或者多晶铸造炉等晶体硅产品的生产设备。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数量不低于20台。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2.加工利用设备 2.3主要设备不得为短期租用或者临时借用设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1硅废碎料的腐蚀、清洗设备应安装在通风柜内,酸性废气采用耐腐蚀(玻璃钢)通风机连续抽吸,排风量足够。排风管排至酸雾处理净化设备进行中和处理。尾气由塔顶排气筒高空排放。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3.2 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SO2、NOx、颗粒物、HF和NH3。 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3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收集并处理硅废碎料的腐蚀、清洗设备等排放的废水,或者按规定将初步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pH、COD、悬浮物、色度、氟化物、NOx。 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4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5有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要求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残余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3.6产生的废硅粉、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自行利用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利用处置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7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置。 自行利用处置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委托利用处置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8 从事硅废碎料腐蚀、清洗工作的人员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 3.9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故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现场考核后应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2.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3.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位于圈区管理区内的企业,使用所在圈区管理区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有关项目可判定为合格。 4.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