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2011修订)

颁布机构: 财政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5/13 颁布日期: 2011/05/13
颁布机构: 财政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5/13
颁布日期: 2011/05/13

(财建[2011]2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我部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实施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 奖励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以奖代补。其中,70%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同时兼顾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难易程度,难易程度系数根据流域控制单元个数等确定;30%根据国务院考核认定的各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省奖励资金=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70%×(该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各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 +30%×该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各有关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   第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在当年国务院考核结果公布前,中央财政按上年考核结果分配资金。 第三章 奖励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九条 中央财政按规定原则和标准将奖励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沟通,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地方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省级政府将奖励资金集中安排使用。各省级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和轻重缓急,可将奖励资金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一类项目建设,干一类、完一类;也可集中用于规定流域范围内某个控制单元水污染防治,鼓励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干一个单元、完一个单元。对使用奖励资金的项目,可利用奖励资金全额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具体可用于以下项目:   1.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业源污染防治工程、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农田退水治理工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内源污染去除工程、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交通源污染治理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等。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包括大型超标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化养殖场综合防治工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工程等。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要加强奖励资金与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资金统筹使用。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奖励资金预算执行,在奖励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中央财政对当年未安排到项目的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奖励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已完工项目资金归垫或偿还银行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要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加强对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并按月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情况作为监督检查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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