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1/10/26 颁布日期: 2011/10/26
颁布机构: 厦门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1/10/26
颁布日期: 2011/10/2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1〕4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近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相关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性。行政强制法是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公布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距离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只有不到3个月的时间,而与行政强制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主体、种类、程序、依据的清理任务还相当繁重。因此,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切实把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工作作为近期政府工作的重要议题来加以研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为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学习和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各项新要求。市依法治市办应当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多层级的专题培训,广泛开展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媒机构开辟行政强制法宣传专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并监督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共同营造行政强制法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行政强制规定以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并对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进行清理是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重视相关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市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法制局,具体承担本市相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一)及时做好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人员,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上报”的原则对我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或者规定的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提出修订、废止的意见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时间安排如下:   1、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配合。   2、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予以配合。   3、对市、区政府部门及其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4、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结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按规定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部门清理、法制审核、政府公布”的原则,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及时纠正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市级行政机关应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行政强制主体(包括行政强制主体名称、种类、程序、执法依据等)清理工作。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政府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工作。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和管理。   三、严格规范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确认本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配套制度,保证将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事先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复核、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程序。   各区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强制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强化对涉及行政强制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加强对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指导和监督。为进一步强化实施效果,市政府还将适时组织全市性行政强制法执行情况大检查,促进各级行政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强制。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包含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在内的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照行政强制法以及《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将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以及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的工作机构要充分担负起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积极转变行政执法观念,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当做法,以人为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要强化对行政强制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应强化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各项保障工作。一是由于此次与行政强制有关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程序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抽调工作人员,适当集中办公时间,确保按时、高质地完成清理工作。二是积极配合、支持市人大相关机构开展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各级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我市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实施行政强制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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