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解释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11/19 |
颁布日期: |
2003/11/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11/19 |
颁布日期: |
2003/11/19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解释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3]195号)
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市市容监察总队、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现就《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作如下解释:
河道的沿岸水域是指黄浦江、苏州河及其支流河道的岸线水域,分为专用岸线与公用岸线两种。河道专用岸线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河道专用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河道公用岸线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或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