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解释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3/11/19 颁布日期: 2003/11/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03/11/19
颁布日期: 2003/11/19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解释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3]195号) 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市市容监察总队、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现就《条例》第十二条中所述“河道的沿岸水域责任人确定”作如下解释:   河道的沿岸水域是指黄浦江、苏州河及其支流河道的岸线水域,分为专用岸线与公用岸线两种。河道专用岸线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河道专用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河道公用岸线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市或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