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13 |
颁布日期: |
2007/03/1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3/13 |
颁布日期: |
2007/03/13 |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2007]0081号)
各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现将《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上海市绿化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绿化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及政府财政公共资金投入(补贴)建设的绿化和林业项目。
绿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项目等。
林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列入上海市林业建设计划的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和经济林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和市级财力、城建资金、区县项目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绿化林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要求,分级管理;规范程序,目标管理;按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行制度)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项目招投标、监理、施工全过程管理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等。
第六条 (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局计划建设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报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核定资金补贴标准、规范建设程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绿化局总工室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方案审定,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质量等主要控制性指标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要求)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上海市土地利用规划》、《上海市绿化系统规划》、《上海市中心城公共绿地规划》、《上海城市森林规划》的控制要求。
第八条 (计划上报)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依据本市绿化林业有关规划,在绿化林业项目库技术储备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上报市绿化局。
第九条 (计划下达)
市绿化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及资金计划安排,在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 12月份下达下一年度绿化林业建设计划任务。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前期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项目建议书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编制)
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内容)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批。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在不同的工作阶段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项目投资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权限)
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绿化项目由市绿化局审批,林业项目由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1500万元-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绿化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林业建设项目由市绿化局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化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监理)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标、监理和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项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过程管理)
建立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反馈实施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每月25日向市绿化局报送建设进度月报表,进度月报表包括项目投资量、施工工程量。
每年6月、11月将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报市绿化局,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施工进度、投资量、资金使用、项目变更等。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需要调整的,必须上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按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编制竣工材料,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提交竣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
市绿化局按照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或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绿化林业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市绿化局负责做好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依据)
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资金申请与拨付按照《上海市绿化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区县配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管)
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对建设资金实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绿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绿化林业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审计。
第八章 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
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在项目建成运营后,市绿化局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因建设单位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市绿化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林业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