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17 颁布日期: 2011/04/17
颁布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海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17
颁布日期: 2011/04/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6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指导方针,积极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边、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上级其他部门指定,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遇险人员;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建立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2.1.1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设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3名,其中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海南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海军榆林保障基地分管副司令员、省海洋渔业厅厅长担任。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海南省相关部门、沿海市县政府、驻琼部队及相关企业等组成。   2.1.2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定海南省海上搜救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救预算;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   (3)负责划定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并进行业务指导;   (4)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并编制辖区《应急资源分布表》;   (5)与相邻省份签订地区间海上搜救协议,建立应急合作、联动机制;   (6)承担我省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7)承担我省海上油污应急和海上保安报警联络点工作;   (8)编制全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和指导我省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工作;   (9)组织和指导我省海上应急人员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10)组织召开重大级以上险情的海上搜救行动事后评估会;   (11)负责表彰和奖励在海上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12)完成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海南海事局:组织本部门力量和协调现场水域附近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和实施交通管制。   (2)南海救助局驻琼基地:组织本部门专业救助船舶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专业救助指导。   (3)海南省军区、南航部队、海军榆林保障基地、海军十一支队:负责指派军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有关港航企业做好相关救援工作。   (5)省公安厅、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路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6)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负责海洋环境预报,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并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异常信息。   (7)海口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海上应急行动、应急演练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8)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中长期气象预报、热带气旋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以及海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9)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民航三亚空管站、海口美兰机场、三亚凤凰机场:负责协调民用航空器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助提供便利;提供应急航空运输保障以及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技术支持;参与航空器在海上遇险搜救的指挥和协调。   (10)省民政厅: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中国籍人员的生活安置和对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1)省卫生厅、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12)省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处理遇险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有关涉外事务。   (13)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涉台人员的相关事务。   (14)省财政厅:负责提供搜救资金保障。   (15)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为海上搜救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   (16)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7)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为海上应急行动、应急演练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18)省旅游委:负责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协调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9)省法制办:负责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支援。   (20)沿海各市县政府:负责动员本辖区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组织人员的疏散、撤离或隔离。   (21)各港航企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技术支持。   (2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我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突发事件提供应急处置通信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挂靠在海南海事局,是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机构。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海南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海南海事局通航处处长、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2.2.2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搜救值班和海上突发事件的接警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3)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其他日常工作。   2.3 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海南省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救捞、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海洋环境预报、海洋渔业、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造船、法律、水文、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经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协商有关单位和部门聘任。海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   (1)在海上应急行动中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搜救工作的总结和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   (3)参与有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4)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航海院校等能够提供技术咨询的部门和单位。咨询机构应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与其他相关咨询机构之间就提供技术咨询事项达成协议。   2.4 应急指挥体系   2.4.1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辖区内各海上搜救分中心、辖区内沿海各市县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三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辖区内各海上搜救分中心包括: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三亚海上搜救分中心、洋浦海上搜救分中心、清澜海上搜救分中心、八所海上搜救分中心。   2.4.2海上搜救分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或预案;   (2)承担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   (3)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辖区内港口、近岸和内河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协调事发海域当地市县政府按照相应职责组织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并进行业务指导;   (5)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   (6)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7)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负责表彰、奖励在辖区内的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9)完成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5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现场指挥(员)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计划及终止行动的建议。   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相关工作;   (2)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   (4)参加各级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2.7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具体内容见附件1)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省内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信息分析与报告。   3.1.2.1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 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 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特别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 级以上,或者阵风12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重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 级以上,或者阵风10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 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较大的安全威胁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①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 级以上,或者阵风8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 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③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 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④雾、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 米;   ⑤其他可靠的针对海上安全的一般的安全威胁信息。   3.1.2.2风险信息发布。   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等级,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3.1.4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本搜救责任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预警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处理   4.1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3)载员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5)100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海上搜救机构。   4.2.1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较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3)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重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2.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搜救分中心应立即核实,并在1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海南省人民政府,不得超过2 小时。   4.2.3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 ,单边带SSB );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5.1.2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发送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等。   5.1.4报警人应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和联系方式;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遇险船舶或航空器的损伤或损失情况及当时状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搜救机构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海上突发事件等级。   5.2.3遇险信息评估的内容:   (1)险情的紧迫程度;   (2)险情的危害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3)险情的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对周围人员、生态环境、通航环境可能造成危害;   (4)救援力量的选派,搜寻、救助方式的确定;   (5)遇险、获救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方式;   (6)危险源的控制、危害的消除方式。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5.3.1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3.2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向责任区所属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5.3.3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海上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所属责任区的下一级海上搜救机构。   5.3.4海上突发事件涉及相邻省级搜救中心责任区的,应立即通知相邻省级海上搜救中心。   5.3.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6涉及海上保安事件的,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3.7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4 指挥与控制   5.4.1最初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海上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反应,直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机构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5.4.2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5.4.3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在接获海上遇险信息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参与救助行动。   5.4.4行业主管部门、船东或经营者在获悉所属船舶或设施发生险情后,首先要实施自救行动并采取力所能及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在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实施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4.5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按自救、互救和统一组织救助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在接到搜救机构的救助指令后,应立即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详见附件2)。   5.5分级响应   5.5.1分级响应的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发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5)根据人命优先、先接警先处置的原则,无论何种情况,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或沿海各市县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均应得到认可和鼓励。   5.5.2 I级响应。   (1)启动I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1项所列的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特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总指挥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5.3 II级响应。   (1)启动II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2项所列的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I级响应。   (2)II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重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总指挥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II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事故发生地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5.4 Ⅲ级响应。   (1)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3项所列的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Ⅲ级响应。   (2)Ⅲ级响应行动。   ①当发生较大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   ③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应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开展值班工作。   ④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⑤突发事件尚未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指令事故发生地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5.5.5 IV级响应。   (1)启动IV级响应的条件。   当搜救责任区内发生本预案4.1.4项所列的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时,相应地启动IV级响应。   (2)IV级响应行动。   ①由各海上搜救分中心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处置。   ②事故发生地搜救分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   ③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④当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行动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到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加值班工作。   ⑤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6 紧急处置   5.6.1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6.2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   (4)军地协作原则,仅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军支援。   (5)依靠地区联动机制,当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相邻省份资源支持。   5.6.3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1)救助力量。   国家专业救助单位要将值班待命的专业力量分布情况向搜救机构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要提前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现场指挥(员)。   ①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根据搜救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救助措施、方式,对现场搜救力量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指导,保证搜救行动有序开展。   ②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指导参加应急行动的人员和遇险旅客、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指导遇险船舶自救,防止险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险情。   ③要及时主动向搜救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救助进展情况以及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并及时提出有利于行动的建议。   5.6.4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搜救力量。   (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3)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应与当地驻军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6.5搜救指令的内容。   搜救机构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的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员);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所需信息。   5.6.6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协调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5.7 海上通信方式   5.7.1通信方式。   海上搜救机构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海上通信,包括甚高频、单边带等常用海上遇险报警、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5.7.2分级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分别收集与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中心《海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5.8 海上医疗救援   5.8.1医疗救援的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入出境卫生检疫的船舶,应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根据海上搜救机构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机构,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8.2医疗救援力量的协调指导。   (1)海上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由搜救责任区的海上搜救机构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机构逐级向上请求支援。   (2)应下级海上搜救机构的请求,上级海上搜救机构可协调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与救援,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救援行动。   (3)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他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5.9 搜救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9.1目的。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应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9.2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   5.10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决定。   5.10.1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无法继续进行搜救应急行动时,负责指挥的海上搜救机构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搜救行动。   如情况改变、获得新的信息或者认为需要时,可立即恢复海上应急行动。   5.10.2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机构可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5.11 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5.11.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11.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应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11.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搜救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搜救机构协调解决。   5.12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2.1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机构的指挥。   5.12.2搜救机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5.12.3在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机构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13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5.13.1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3.2动员社会力量时海上搜救机构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4 与其他国家协作的应急行动   (1)当其他国家的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或航空器为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或越过我国领海或领空的申请时,要及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为搜寻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救助海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领海或领空,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相关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联系。   5.15 信息发布   5.15.1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特大和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较大和一般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可授权下级海上搜救机构发布本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除海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   5.15.2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16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3)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市县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事发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事发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渔船事发地和船员所在地市县政府,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作好处理善后工作。   6.1.4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事发所在地市县政府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渔船事发地和船员所在地市县政府,配合船籍所在地政府作好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6.2 保险   6.2.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3.1搜救效果的调查。   (1)按分级调查的原则,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调查,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2)海上搜救分中心提出的调查报告,报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审核;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调查报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核。   6.3.2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总结。   (2)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对本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对重大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按照国家海上搜救机构制定的搜救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落实海上搜救机构的发展规划。   (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应按国家海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讯设备和器材。   (3)鼓励支持各级海上搜救机构使用突发事件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1.2避险水域。   (1)海事管理部门应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7.1.3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辨识。   海事管理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依职责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公共通信主管部门。   通信主管部门应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应急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7.2.3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各级海上搜救机构要按本预案建立分级联系方式,并按5.7.1项所述应急联络方式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各级搜救机构应尽可能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各级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3.2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各级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各级搜救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资金保障。   (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保障资金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各搜救分中心的保障资金由辖区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   保障资金用于搜救工作的奖励、演练、培训和会议等。   (2)各级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1)各级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级搜救机构应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   (3)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海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搜救机构业务人员应通过专业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被指定为海上救助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演练。   搜救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5 监督检查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执行本预案的情况,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海上搜救分中心执行预案的情况,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2.1在海上发生局部战争时,海上搜救工作进入紧急状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采取非常措施。   8.2.2在沿海海堤或水库大坝漫顶、溃口造成大量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级防汛部门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3在海上出现罕见极端灾害天气造成大量人员被困水上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水上遇险群众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4在沿海水域发生地震引发海啸等严重地质灾害造成大量船舶及人员遇险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和转移工作。   8.2.5在我省搜救责任区内发生客船疫情时,需要紧急控制和救治,配合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做好紧急处置工作。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的编制、批准。   (1)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   (2)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部门、人员和通信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8.3.2评审。   海南省搜救中心根据预案运行情况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本级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和海上突发事件当事人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并写出评审报告。   8.3.3修订。   当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评审报告认为预案存在重大缺陷时,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修订预案。   8.3.4备案。   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海南省人民政府,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4.2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4.3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由各级搜救机构报相关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8.4.4对遵照海上搜救机构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各级搜救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4.5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6日省政府批准印发的《海南省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琼府函〔200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2.海上突发事件处理与控制流程图(略)   3.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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