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 27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云南省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洱茶茶园的登记,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普洱茶质量安全,促进普洱茶产业发展,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 (以下简称茶园)实行登记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茶园登记证明(以下简称茶园登记证明),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茶园所有者可以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未经登记的普洱茶茶园不得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茶园登记证明由省茶叶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茶树品种名称;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情况说明;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种类和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茶园(基地)是否在保护范围内; (二)茶园(基地)建设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B/T22111)规定; (三)茶叶生产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规定(GB/T22111)。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方可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 第九条 茶园(基地)跨乡(镇)的,应当由茶园(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实上报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GB/T22111)要求,对茶园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树种植情况及茶园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经核查合格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登记编号后,发给茶园登记证明。经核查不合格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的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普洱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或者晒青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或者原料供应者与具有茶园登记证明的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建立茶叶生产、销售台帐和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三章 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编制。 第十三条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由16位行政区划代码组成,分成以下三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一位至第六位,表示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 (二)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七至第十二位,表示县级到村级行政区划代码; (三)第三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 第十四条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一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第三、四位表示市(州);第五、六位表示县(市、区)。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二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七位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八、九位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1)001-099表示街道的代码;(2)100-199表示镇的代码;(3)200-399表示乡的代码;(4)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原则上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对无法归入的按以下规定编号: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从 400-4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从5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三部分,为村级以下茶叶生产者代码,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写。 第十五条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结构示图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x ---------- ------- ------- -------- │ │ │ │ │ │ │ │ │ │ │ │ │ │ │ └──────────村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 │ │ │ │ └───────────────村级行政区划代码 │ │ │ └────────────────────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 │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代码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注销;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茶园登记证明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内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县级茶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洱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的登记内容进行 1次核查。 第十九条 县级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并于当年7月31日前、次年1月31日前将茶园登记证明汇总表和茶园登记工作情况报送当地州(市)茶叶主管部门。 州(市)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茶园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省茶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