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组织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09 颁布日期: 2011/10/09
颁布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09
颁布日期: 2011/10/09
(发改东北〔2011〕2191号)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发改东北〔2010〕2950号,以下简称《林区规划》),加强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建设要紧密围绕《林区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发展林区接替产业,促进林区经济转型、就业再就业、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好天保二期工程实施后国有林区减伐带来的诸多问题,项目主要安排在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项目投资补助要与安置林区富裕人员就业挂钩,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专项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绿色食品产业、北药产业、林木精深加工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商贸服务业、代木能源等,以及《林区规划》确定的重点接替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地点严格限定于《林区规划》范围区域内。本意见“专项支持重点”中(一)、(二)、(三)条所列生产加工类项目,主要安排在《林区规划》专栏8确定的11个接替产业集聚区内。   (四)项目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划,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产品有较大市场需求,所采用的技术先进适用。不支持产能过剩项目、破坏生态环境项目,尤其是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和矿产开采类项目。本意见“专项支持重点”中(四)、(五)、(六)条所列有关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物流园区设施建设项目,须有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园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每年选择2~4个领域予以支持。   二、专项支持重点   (一)绿色食品产业。充分利用林上和林下资源,按照规模化、绿色化、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建设我国北方绿色生态食品、特色畜禽产品生产基地。重点支持有机食用菌、特色山野菜规模化种植加工;蓝莓、红豆等野生浆果和高纬寒地特色浆果规模化培植加工;貂、狐等珍贵皮毛动物和鹿、林蛙等特种经济动物规模化养殖加工;优质脱毒马铃薯规模化育种等。   (二)北药产业。充分利用林区“绿色药库”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刺五加、五味子、防风、龙胆草和鹿、蜂等北方林区独具特色中药材的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养殖,建设北药原料供应基地。加强产品研发和对外技术合作,提升北药的精深加工水平,实现生产技术现代化、质量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和产品品牌化,建设现代化北药生产加工基地。   (三)林木精深加工业。以林木资源综合利用为发展方向,提高产品加工度和档次,培育若干个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优势的大型木材精深加工企业。优先支持具有境外原料林基地和稳定木材进口渠道的企业建设此类项目。   (四)生态文化旅游业。依托林区生态资源,少数民族民俗文化资源,以及中俄、中蒙边境景观、界江界河等资源,建设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重点支持《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中大小兴安岭林区精品旅游线路上的景区景点建设,包括游客服务中心、集散中心、观光道路、观光平台、环卫、安全救助、停车场、引导标识等设施建设。景区外部设施建设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适当支持《林区规划》专栏5中的9个旅游小城市、专栏6中的14个旅游型重点镇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商贸服务业。依托《林区规划》专栏4、5、6中的4个中心城市、12个小城市和70个重点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便捷的林区商贸物流网络体系。在加格达奇、海拉尔、伊春、黑河、牙克石等城市,重点支持物流园区设施建设,提高中转和集散能力;在黑河、漠河、阿尔山、额尔古纳等口岸城市,重点支持口岸物流中心设施建设,提高国际物流和加工贸易一体化水平;在绿色食品、毛皮、北药产品、木工产品和苗木等特色产品主产区,重点支持大型区域性产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集聚效应和影响力。   (六)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林区规划》专栏8确定的11个接替产业集聚区内的重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标准厂房、供电、供水、供热、通信、道路、产品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及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外部设施建设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七)代木能源。支持林区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经济实用、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中小型能源项目,解决当地居民的炊事、取暖等生活用能问题。优先支持与局场址合并和棚户区改造相配套的项目。在《林区规划》专栏5中的12个小城市和专栏6中的大型镇,重点支持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生物质气化站示范项目建设,对《林区规划》专栏6确定的中小型镇予以重点支持。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热电联产、煤矿、天然气等大型能源建设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三、资金支持   (一)安排给本专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一般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   (二)鉴于林区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设立大小兴安岭林区接替产业专项资金,对本专项项目给予配套,与国家投资计划同时下达。   (三)代木能源项目具有公益性质,经济效益较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约35%予以补助,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不低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并在上报的项目请示文件中予以确认。其他类别的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一般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20%予以补助,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给予适当比例的支持。   (四)鼓励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为本专项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四、项目申报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下年度的专项项目应于上年度内完成批复。每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支持方向、规模、阶段性目标、工作进度要求等。   (二)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意见和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储备、遴选和申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具有甲级资质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项目业主单位以后年度申报本专项的资格,暂停项目所在的地市级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项目的资格。性质严重者,暂停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项目的资格。   (四)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已经或拟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   五、项目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通过、基本通过和未予通过三类,对项目进行分类。对前两类项目按可支持程度排序,并视情况请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补充完善意见,对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完善。未评估通过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参考评估结果,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下达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办理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六、项目建设管理   (一)为了改善林区面貌,对于同一类型的建设项目,如代木能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研究统一设计标准,并对项目总图布置和建筑物外观进行统一设计,推荐项目业主单位采用。   (二)为了节省项目投资,对于同一类型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或市发展改革委可组织项目业主单位采取联合招标等方式,对本年度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打捆招标采购。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查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上报项目建设投资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加强资金、施工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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