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1/08/27 |
颁布日期: |
2011/08/27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1/08/27 |
颁布日期: |
2011/08/27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落实《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新形势下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培训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 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扩大社会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举措; 是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力资源强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省从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转变。
(二)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健全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政策措施科学的职业培训新机制, 全面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劳动者。
(三)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职业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围绕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培训质量,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努力做到5年内全省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至少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全省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00万人次。“十二五”期间,培训68万名技能熟练的城乡技能劳动者,以满足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培养15万名技艺精湛特别是掌握新技术、新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带动初、中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 逐步实现规模就业向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转变。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四)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制度, 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劳动者职业生涯和技能提升发展需要, 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现代职业培训制度体系,构建和优化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需要的培训制度环境。 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 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以上技能提升培训, 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五)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指将有就业愿望的城乡新成长劳动者组织起来,实行就业前职业技能的培训。各地要全面建立城乡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 引导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服务就业的办学方针,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进一步提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 面向不同创业愿望和创业要求的群体,开展多样式、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注重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服务机制,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提高创业成功率,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七) 认真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就业困难群体特点,结合市场用工需求,重点开展登记下岗失业人员、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上岸渔民、城乡退役士兵、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等群体进行针对性、 实用性较强的技能培训, 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使其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八)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力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 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鼓励企业加强对关键技术岗位和紧缺技能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充分发挥有绝活、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带徒传技的作用,带动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九) 积极开展新兴产业用工针对性技能培训。 根据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 特别是重点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产业企业用工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扩大技工教育规模, 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校企合作。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培养与企业使用对接,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 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大力提升职业农民素质, 加强对农村劳动者实用技能培训,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稳定、素质优良的农业产业技能劳动者队伍,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一)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 加强政府对职业培训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 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 鼓励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培训资源,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科学设置专业和教学计划,积极承担职业培训的任务, 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紧密对接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广泛深入开展校企合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水平。 县级政府要统筹整合县域内职业培训资源, 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合作、依托学校和企业、乡镇联动的职业教育培训格局。
(十二)加快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大政府对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示范性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财政投入, 加快我省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县市区要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要求,着重建设能提供职业培训、技能实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市州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等,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 集中力量建设一批与当地主体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相配套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 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培训机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向各类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劳动者等提供职业培训、 技能实训、 职业资格鉴定等公共服务, 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掌握高级产业技术的高技能人才。
(十三)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扶持和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发展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一批技术精湛、在生产服务实践中起示范作用、 社会公认的产业领军型的技能大师或高级技师,采用企业建设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结合生产实践,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创新、技术开发等活动,通过名师带徒方式,传承技艺,加快培养一大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
(十四)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 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职业院校聘用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和湖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以及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探索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教师在企业实践制度,各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每两年要有两个月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加快引进一批紧缺专业优秀职业培训教师。
四、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
(十五)推行就业导向的职业培训模式。 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进一步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快完善职业培训研发体系,依托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加快研究制订适应我省产业发展的地方职业标准。 加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 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十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各种职业和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为劳动者提供能满足职业生涯技能提升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职业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管理,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 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同步实施的制度, 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 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 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指导企业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制度, 鼓励和引导职工重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拓宽职业上升通道。加快制定职业资格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对接的工资福利制度。 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健康的职业, 严格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十七)切实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 鼓励校企合作, 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成立有行业、企业、院校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共同进行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标准制定、教学实施、顶岗实习与就业推荐等。 鼓励各类院校积极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咨询服务等,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校企共办非营利性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用地可列入教育用地范围, 允许使用教育经费与企业共建资产权属明晰的企业实训基地, 企业用于实训的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各级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十八)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根据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 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技能劳动者的职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 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国有企业要将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十九)规范发展民办职业培训事业。 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依法鼓励和扶持发展民办职业培训院校, 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养技能人才。实行民办职业培训院校在税费、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平等待遇的政策。 注重职业培训品牌发展, 树立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品牌。健全职业培训评估监督机制,规范职业培训市场, 依法整顿注销办学质量差的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二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推动职业培训广泛开展,稳步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全省要统筹制定职业培训规划, 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考核系统,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要统筹使用培训资金,对同类培训项目实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政策。 要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二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城乡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平等待遇的原则, 实施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进一步提高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培训的作用。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个人和直补企业的机制。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上岸渔民、城乡退役士兵、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本人相应额度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城乡劳动者, 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助;对参加企业紧缺工种(职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助;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对其中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符合培训补贴的对象,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培训成本及企业用人需求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备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合理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确保“十二五”期间每年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占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比例在20%左右, 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经费, 对职业培训、 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继续加大对湘西地区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二十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企业应公开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业培训, 以及连续一年未开展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十五)多渠道筹集职业培训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职业培训发展局面。鼓励和支持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外国资金等,依法以单独投资、 合资或捐资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金融、信贷、社会捐助、培训服务等途径筹措培训经费。
(二十六) 加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完善培训资金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培训补贴资金流程式管理、 全过程监督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 加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资料网络信息化管理,规范教学标准和补贴标准,建立质量评估机制和约束机制。 要积极完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对现行的各项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申领补贴程序进行实名跟踪管理,2012年底前,各市州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 要建立市州与县市区培训资金的共担机制,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专户、专账、专管、专用”的原则,加强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定完善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程,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完善职业培训协调工作机制。 各地要结合就业发展趋势, 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科学统筹制定职业培训发展规划, 列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职业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经济信息、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移民、司法、国资、扶贫、工商、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职业培训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国家相关职业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切实抓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县、 乡两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为各类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 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 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及时向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十九)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信息平台主要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各个方面, 包括承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认定、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在线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个功能模块, 以及已享受政府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 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培训机构等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
(三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 按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湖南省技能大师、 湖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对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奖励。 对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制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技能、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