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60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增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推动平安湖南、和谐湖南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工业灾害是指在工业化、 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 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事故,如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辐射、污染、采空区和高层建筑物坍塌等灾害事故。 城市是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集聚,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各类生产要素汇集。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危险源,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城市高危行业、涉危企业分布广泛,安全基础薄弱,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多, 由此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 城市高危行业、 涉危企业急剧扩张,大量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公共设施项目集中实施,城市新的危险源和安全隐患不断衍生,发生群死群伤灾害事故的可能性增大。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工业灾害的严重威胁和巨大危害, 切实增强做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灾害事故。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强力打非治违,深化隐患治理,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应急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发生, 促进城市安全科学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全覆盖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体系, 全省城区内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突出安全隐患得到初步治理,城市工业灾害事故明显减少;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工业灾害人防物防技防体系, 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得到全面监控, 重大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治理,城市居民防灾抗灾意识明显增强,城市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基本杜绝恶性城市工业灾害事故。 三、防治领域和工作重点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城市及其周边3公里内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处置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等; 城市工业管线:输送油、气和其他化工产品的管线,以及受到城市工业管线内危险化学品泄漏、渗透威胁的地下水沟、通道和地下工程等; 城镇燃气设施:城镇燃气门站、气化站、混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储配站、市政供气管网、加气站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管理:城市建筑、地铁、轻轨、隧道、桥梁、人防工程等施工工地; 供水供电和排水排污设施:城市自来水厂、加压站、供水管网,发电厂、输变电站、供电管网,以及排水、排污设施及管网等; 地质灾害:土地的金属污染、城市地下水的污染、城市不同层位的地下水贯通、地面沉降、城区边坡滑坡等; 辐射:城市工业放射源、核放射源等; 雷击:城市工业企业、建筑物及塔类设备等;其他可能形成危险源或隐患的设施、 设备和场所。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2011年8月至9月)。 层层动员部署,营造舆论氛围,全面启动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2、排查摸底(2011年10月至12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城市工业危险源、安全隐患档案和电子信息库。 3、制订防治方案和治理规划(2012年1月至6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方案及高危、涉危工业布局调整规划。 4、综合治理(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一是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城市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 各级政府统一组织, 相关部门联合行动, 在城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应予处罚的严格依法处罚,应予取缔的坚决依法取缔。 二是深入开展城市工业危险源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城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隐患,逐一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方案,确保治理到位。三是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分级建立城市工业灾害监控网络,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或累积性工业灾害的危险源、 安全隐患,全面落实监控人员、手段和设备,严密监控并及时预报、预警。城市建成区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 装置、 场所全面实施在线监控、自动报警、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要完成三级防控体系建设。 四是加强城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完善城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指挥协调平台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紧急避险场所和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5、考核评估(2013年上半年)。 2012年一季度和2013年一季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评估组,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 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第二季度和2013年第二季度组织对各市州、 部分县市区和中心城镇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6、巩固提高(2013年至2015年)。 巩固前段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成果, 全面实现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目标,分级建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全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2、强化源头治理。 科学制订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关、停、并、转危险性大、能源资源消耗大、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加快淘汰和收缩高危产业,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推动城市产业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安全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各项建设项目纳入“三同时”制度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查验收关。 原则上城区内不得新建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项目。 3、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用于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财政投入, 引导城市高危产业优化升级和涉危企业关停并转, 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 尤其要确保历史遗留的城市工业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按期治理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 国资、 经济和信息化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部门, 每年在资金安排上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城市工业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 4、严格考核考评。 根据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总体规划, 分年度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制度。 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文明城市(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职、防治不力、 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城市工业灾害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制定城市工业灾害评估指导意见, 组织专家定期对城市工业灾害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实行分类管理。 5、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宣传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城市居民防范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 及时发布城市工业灾害相关信息, 正确引导舆情, 确保城市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职责分工 2、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职责分工 全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责任制。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分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完善领导责任制, 将城市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排查监控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城市工业灾害群测群防、监控预警、搬迁转产和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资金, 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确保城市工业灾害得到及时排查、监控和治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在同级政府及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部署下, 督促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将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严格考核。 负责督促城市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工业企业的灾害防治, 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安全的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和监测,参加城市工业企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对安全评价机构对城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行为进行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下级政府的城市工业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指导下级政府城市工业灾害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参与研究城市工业灾害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划,协调指导重大城市工业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应急指挥救援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 制定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有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内容; 在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城市工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 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 在审批或上报城市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安全评价, 并有相应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成品油经营场所和大型商务活动的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在核准城市工业技改项目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备案城市工业技改项目时,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城区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意见;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教育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教育、培训单位的工业灾害进行防治,禁止危险物品车辆进入校区; 负责督促学校在实验工厂生产经营和课题研究中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措施;在制定教学计划、 编写教材时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知识和基本技能教育列入其中, 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内容, 并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科技部门: 负责督促所属科研院所城市内实验装置威胁城市安全的灾害隐患排查、 监测和治理; 将城市工业灾害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科研、推广资金,指导、协调、支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公安部门: 负责城市工业灾害的公共安全防范;负责爆炸物品等危及城市工业灾害的防治;负责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侦查城市工业灾害防治中的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等案件。 监察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职责进行行政监察,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 督促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划定城市防灾避难场所,根据同级政府的安排做好事故灾难救援相关工作。财政部门: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城市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应急处置、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纳入有关职业(工种) 劳动用工培训内容,在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时,将城市工业灾害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内容列入其中;指导、 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城市工业灾害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对从事相关职业的作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全面落实城市工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由工业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由工业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勘察和处理;负责因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而搬迁转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安排。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不得批准使用土地。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督促城市工业企业污染的防治; 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环境的污染风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在审批城市工业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运行)制度;督促三级防控体系措施的落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重点项目工业灾害的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以及城镇燃气、 供水排水的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内容;在进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 组织审查城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应把建设单位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措施纳入审查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法审核、查验建设、施工、监理落实项目的工业灾害防治措施情况, 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组织有关单位对发现危及城市安全的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和科学处理,对非法违法建设活动予以制止和查处,并依法拆除存在工业灾害威胁的违法建设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内道路运输(含城市公共交通及站场、汽车站场)、水上交通及港口、码头对城市安全构成危险的灾害危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在汽车站场、港口、码头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检查督促落实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负责危险物品运输车船安全条件和资质的审查、监管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文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灾害防治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督促对城市国有企业工业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落实企业工业灾害防治资金、措施、监测人、责任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政府及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危及城市安全的特种设备工业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检验检测和整顿治理。 旅游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旅游的工业灾害进行防治。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灾害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大型游乐设施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气象部门: 负责开展城市工业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负责城市工业企业、建筑物、塔类设备等的防雷监管工作、负责施放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天气预报信息。 电力监管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对所辖变电站等威胁城市安全的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 监测与治理; 在组织城市电力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相应的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人民防空部门: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工业灾害防治, 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人防工程的工业灾害防治;配合划定城市工业灾害紧急避难场所。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火灾的预防工作,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城市工业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工业灾 害的防治工作。 附件2: 湖南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力伟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 刘尧臣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省安监局局长 王抗美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易继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胡建新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姚 斌 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成 员: 张银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万铁辉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巡视员 陈曙光 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罗亚军 省科技厅副厅长 易迪武 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周建忠 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王新国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吕兴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尹学朗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宜彪 省商务厅副厅长 雷鸣强 省文化厅副厅长 方亦兵 省卫生厅副厅长 卢光祖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经济师 谢跃进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王 践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 尚 斌 省旅游局副巡视员 陈晓元 省气象局党组副书记 张 渝 湖南电力监管专员办副专员 何其雄 省人防办副主任 陈金辉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罗建军 省政府应急办主任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刘尧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