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7/07 颁布日期: 2011/06/07
颁布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7/07
颁布日期: 2011/06/0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1〕63号) 各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工作, 我们制定了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 切实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确保示范效果, 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 30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 306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 45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关于2011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 38号) 等文件的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 县及集中连片推广示范区(镇)(以下简称“示范地区”) 应成立由项目责任主体牵头, 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 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 拨付与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 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示范地区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 全面评估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 编制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规划、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和集中连片推广方案, 经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 报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家组织, 加强本地区专业队伍建设, 并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单位承担技术支撑服务, 强化专业技术指导。   第五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组织筛选示范项目, 优先将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绿色建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 农村卫生院、 农村危房改造、 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列为示范; 优先安排技术先进、 适用、 经济可行的项目; 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规划、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 优先安排绿色生态城区、 绿色重点小城镇项目。   第六条 示范地区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的申报、 评审管理办法, 强化对申报过程中示范项目所采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的评估, 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 报省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示范项目确需变更时, 应报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七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并根据地方财力, 统筹安排配套资金, 用于补助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与核查, 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鼓励示范地区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性推广政策, 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所用技术类型, 可分别采取财政补贴、 以奖代补、 贷款贴息等方式, 细化资金补助标准, 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 放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示范项目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实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示范效果挂钩。 对节能效果突出的示范项目, 可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补贴或加大奖励力度。 对未完成预期目标的, 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专项审查、 专项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 冒领或者截留、 挪用、 滞留专项资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建立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 加强示范项目的资源评估、 规划、 设计、 施工、 监理和验收及运行管理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示范项目严禁无证设计、 无证施工、 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主要应从国家和省制定的推荐目录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产品、 设备。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管力度,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应对节能材料质量、 设备性能、 检测点预留、 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 116号)要求, 委托省级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并组织示范项目验收, 其中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检的示范项目面积比例在10%以上。   第十四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 同步建设示范项目在线监测平台, 实现项目节能运行情况实时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示范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整合资源, 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项目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设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项目运行管理, 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手册, 确保示范项目可持续运行。   第十六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运行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 价格调控、 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政策。   示范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 运营一体化模式, 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 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 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 运营的项目, 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示范地区财政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书面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并将本地区示范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报送情况将作为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各示范地区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示范地区应严格按照申报时的承诺及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工作进度要求, 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示范任务。 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地区, 经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 对工作进度缓慢的, 将给予通报批评, 直至取消示范创建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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