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09/01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交规〔2011〕467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上海港口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工程),是指在上海港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港口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建设码头、防波堤、港池、锚地、客运站、浮筒、栈桥、趸船、仓库、堆场、水上过驳平台、驳岸、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上海港口工程设计许可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设计文件基本要求)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五条 (提交材料与受理)
项目法人在向市交通港口局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项目法人在向市交通港口局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市交通港口局对上报的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按规定应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市交通港口局收到初步设计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 (审查咨询)
市交通港口局在受理后,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同时告知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与审查单位签定审查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设计单位应提供审查工作必须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审查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 (审查单位条件)
审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水运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有专门的审查部门;具备组织开展审查咨询工作的专业力量,水运工程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交通运输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专家资格。
(四)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应由承担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的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是进入交通运输部或者上海市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必要时可以从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单位的专家参加。
市交通港口局按照审查单位条件,并结合上海港口建设实际,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单位。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主要内容)
(一)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审查咨询内容如下:
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核查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5、核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6、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7、对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主要审查咨询内容如下:
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2、核查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4、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及耐久性。
5、核查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合理性。
6、核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7、核查工程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的合理性,确定工程工期。
8、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工程概算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
9、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措施,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见。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在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等的符合性。
(二)与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符合性。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安全、稳定和耐久性。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图纸和施工说明的完整性及表述的清晰性。
(六)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议。
第十条 (审查期限)
审查单位在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明确一个合理期限,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市交通港口局和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并对报告的成果负责。《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技术审查咨询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咨询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咨询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初步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对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结后,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加盖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施工图审查报告》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审查单位的主管院长、主管总工和项目负责人名单;审查人员姓名及单位、专业分工、职务职称及签字。
(三)审查意见。包括:
1、工程概况、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及有关审查工作组织情况;
2、审查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3、设计文件各部分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4、审查建议。
第十三条 (设计许可)
初步设计审查完成后,市交通港口局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市交通港口局自受理施工图设计许可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查单位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设计调整重新报批)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审查监督管理)
审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按要求及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审查单位应当对审查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查单位和人员不得利用审查咨询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
市交通港口局对审查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
市交通港口局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交通港口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止。原《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