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1/26 颁布日期: 2011/01/26
颁布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1/26
颁布日期: 2011/01/26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4号) 各市州、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 29号) 的要求, 我厅制定了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审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9号) 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除石油、 天然气、 煤层气外的探矿权实施方案。   (二)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   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提出审查申请,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 审定实施方案的评审专家;   (三) 认定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   (四) 受理实施方案的评审资料、 复审或重审申请, 并组织复审或重审实施方案;   (五) 对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并安排专家评审实施方案;   (二) 组织召开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会;   (三) 负责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理, 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 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勘查承担单位编制, 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一份;   2、 实施方案七份及附图二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 老窿清理等井巷工程的, 还须提交坑探专项设计);   3、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 提供探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一份;   4、 勘查承担单位的相应地勘资质复印件一份;   5、 市州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 申请核查意见表一份;   6、 申请探矿权延续的, 应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 年检报告和上次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书各一份;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 每个项目的评审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 评审组设主审1人, 副审2人(技术1人, 经济1人)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 必要时, 评审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以会审形式定期进行。 申请探矿权延续的, 探矿权人还须携带已实施勘查工作的原始资料上会并供主审专家查验。 不提供勘查工作原始资料的, 原则上不评审其方案。   第十条 实施方案评审结论为:通过的, 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开;修改通过的,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好的实施方案送主审专家确认, 并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按规定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重编重审的,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 决定予以复审的, 复审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形成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应自评审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实施方案修改时间)。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及勘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以及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坚持客观、 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实施方案质量负责, 对提供评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评审的资料弄虚作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由省国土资源厅给予通报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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