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1/06/01 |
颁布日期: |
2011/06/01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19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规范聘用合同签订行为,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人事聘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可到鉴证机关鉴证。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具体承办本市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承办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编制内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以上单位和部门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鉴证的其他聘用合同。
第五条 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聘用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60 日内,将合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鉴证。
第六条 鉴证时,聘用单位应向鉴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被聘用人员的上编依据;
(六)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鉴证时,鉴证机关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是否规范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 对经审查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合同后,再予以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 日内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对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内容与其有矛盾的,应按新的规定修改补正后重新办理合同变更及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规定条件成立而终止聘用合同和因解聘、辞聘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报鉴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人事关系委托我市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03 年原成都市人事局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成人发〔2003〕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