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5/18 颁布日期: 2009/05/18
颁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5/18
颁布日期: 2009/05/18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卫字[2009]137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四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环境的生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和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如下:   1、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和人员培训、应急演练、检查督导方案;应急事件突发时,负责启动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并指挥、协调应急事件的处置。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科。负责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防范方案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情况并上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3、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微生物学、流行病学、生物安全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供生物安全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制定、培训教材审定和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应急事件突发时,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相关信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三)设立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分类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因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和(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分类,下同),或出现有关临床症状和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I级),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感染,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疑似感染,并造成传播或有进一步扩散的可能。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或造成其它人员感染。   3、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一切日常工作之中,提高防范意识,完善信息报告,做好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三)属地管理,密切配合。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驻淄省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预案,与属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业处置,专群结合。卫生、公安、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检验鉴定、人员救治、卫生防护以及污染消除等任务。   (五)依法办事、科学规范。遵循各种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科学处置和应对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各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进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警信息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二)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区县卫生局、实验室设立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等均有责任报告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报告时限和程序。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突发在敏感地区、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县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按照要求进行逐级上报。对于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在接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相应处置或救援、洗消防护等措施,并进行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评估。现场处置组应会同专家组及时向市卫生局提交相关报告。   如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信息报告后,按《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的级别向相应级别政府报告。   相关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1)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涉及病原体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①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应急程序与处置   (一)出现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I级、II级)   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市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及一切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并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并提供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名单;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区县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应急人员封控现场;了解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自救;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并协助市领导小组控制事件发展。   3、市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协助公安部门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控、消毒措施;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隔离、救治。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隔离;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认定事件等级,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防控和医疗救治方案。当事故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二)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级)   1、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控;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进行相关疫苗的预防接种;配合市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区县卫生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做好感染人员治疗工作,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组织应急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及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对现场采取必要封闭、消毒措施。   市领导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根据事件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组织相应专家组,对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   七、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现场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直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卫生局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八、应急及处置终止   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终止响应: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市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九、善后处置与评估   (一)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评估。要对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十、信息发布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必要时,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事件信息由市领导小组负责沟通及对外发布(包括上级部门、相关委办局和新闻媒体等)。   十一、应急保障   (一)安全应急队伍建设。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讯畅通。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使其了解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报告程序和处置原则。   (二)物资、装备保障   1、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   2、做好医疗救治人员、床位、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   3、配齐必要的监控设备以及现场处置时勘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服、实验用鞋、口罩、帽子和面部防护用品等),并配备其他安全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防溅罩、移液器、一次性接种环或接种环加热器、螺口盖瓶子或管子、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的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   (三)人员培训工作。实验室设立单位均应对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范和应急事件处置培训,使其熟悉应急程序,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并做到每年进行应急演练。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并结合单位特殊要求开展学习,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   (五)资金投入保障。要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工作所需各项资金,支持实验室生物安全研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六)交通运输保障。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七)社会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八)人员防护。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制定紧急疏散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九)公共设施。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通信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确定实验室生物安全联络人,确保通信畅通。   (十一)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科学研究,加大实验室生物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   十二、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各区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预案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实施方案,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演练。   (二)责任与奖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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